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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品流通监管再出新招——“三控”切换药价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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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家发改委药价改革重点试点,广东省继2007年试推动药品流通“两票制”而引起全国轰动后,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环节,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再出新招,引起业内关注。

  日前,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下发通知,将《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依据文件要求,广东省将对省内销售的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的“三控”管理。

  这一药价管控方式继承了原来“两票制”控制药品流通成本以降低药品价格的思路,但从原来的流通环节管制转变为从过程总费用等费税角度来监控。业内专家认为,这样的方式更加科学也更具可操作性,因此有可能成为今后的药价管理主流思想模式。

  控制流通源头

  事实上,所谓的药价“三控”管理方式在2008年末广东省召开的相关电话会议上就已经提及,但至今才形成正式文件下发并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这很可能成为今后药品价格管理原则中的一个主流思想模式,并可能复制到全国各省市执行,因此该文件所涉及的内容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业内广泛关注。

  阅读征求意见稿后记者发现,除了其中涉及的药品实际零售价不得超过规定的零售价,征求意见稿对药品流通领域最大的影响主要在于,要求控制药品供货价格,实行供货价格报备制度,即药品上市前需要进行供货价报备,上市后再提交实际供货发票;另外,还将控制流通差价率,按药品价格高低实行流通环节的最高差别差率管理。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药价管理部门出台此文件的主要目的依旧是加强流通环节管控。医药行业内存在观点认为医药流通环节的混乱和层层加价现象导致了药价过高,而药价管理部门希望通过出台文件对药品零售价、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进行管控,从流通环节利益链的最源头进行管理,防止流通环节产生的费用过高。

  “监控供货价实质上就把流通环节的空间管死了,原来国家只管最高零售价,而各省市的招标政策也仅提及药品配送费率,一直没有涉及企业出厂价。”今辰药业市场部总监杨昌顺告诉《医药经济报》记者,这一政策的实施等同于把流通环节的责任直接与供货企业挂钩。

  记者发现,文件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思路跟“两票制”是一致的。

  按照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批发环节配送费率和累计配送费用率,结合目前企业药品配送费用5%~8%计算,每批药品累计配送费约可以提供两到三次配送所需的总费用;但是配送药品过程中转手次数越多,其中间商的利润肯定也越少,因此受到总费用上限控制后,配送次数可能会自发地控制在一定次数内。

  “总体来讲,如果按照政策全面执行,实际上跟‘两票制’所达到的效果是差不多的。”广东德众药业副总经理杨泽认为,相对于“两票制”仅仅从控制药品转配送次数的环节监管,药价“三控”管理则从药品税务上进行监控,又抓住了流通环节利益链条的源头,更加科学、直接、严厉,也更具可操作性。

  杜绝“走票”?

  记者了解到,按照文件的执行要求,现有药品代理制模式将会受到巨大冲击。据悉,尽管国家多次对药品流通环节的“过票”行为进行打击,但是目前“过票”仍然广泛存在于代理制体系下。但是按照药价“三控”管理思路,原来供货企业底价开票,代理商“走票”的行为将有望杜绝。

  按照文件的要求,药品供货价、批发环节的总配送差价额和零售环节的总差价额的总和即为药品零售价格。在这样的要求下,供货企业为了保证药品价格体系,以维持产品市场操作空间,增加流通环节的推动力,企业产品的供货价格就必须发票高开。因此,底价开票模式下的“过票”行为将没有操作空间。而由此也将导致企业的应缴税收随之增加,而按照供货价开票来算,企业的总销售额也随之增加。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现行的代理制,在实施“三控”政策后,企业所缴税收增加了,其费用也不会比原来有大的增加。

  “这就相当于原来代理商通过‘过票’逃税(约7%~10%)的所得利润重新变成税收,但企业肯定还有要给代理商费用的,即相当于实行了佣金制;但是即使这样,对企业而言,意义也是非常重大的,企业的上缴税收增加后,企业的市场号召力和形象会大大增强,最重要的是对资金和代理商的把控增强了。”杨昌顺表示。

  据悉,在原有的代理制体系下,企业供货价按照低开原则开出,所得资金即为扣率后的部分,其余部分将由代理商运作经营,医院药品回款最后也将由代理商收回,企业对于药品回款资金没有很强的控制权。

  而实施“三控”之后,药企供货价发票高开,代理商能够操作的资金就变少,企业的现金流增强,抗风险能力也增强,而生产企业对代理商和产品渠道的把控能力也会更强。

  不过杨泽也指出,这一文件会影响到企业的代理招商,因为在代理商无法逃税而谋得高利润后,其代理热情也会降至最低,因此今后对企业的财务能力要求将非常高。

  也另有企业负责人认为,这一规定的实施仍有难度,比如要求供货商提交实际的供货发票这一内容就涉及到是查所有票据还是部分票据。因为企业的产品往往不完全是依靠代理销售的,如果仅需要提供部分发票,企业有可能为了更好地激发代理商的积极性,而把其他部分药品仍然底价开票,但是作为药价管理部门,其要求企业所有发票都提交的可能性显然不大,因此政策的作用有可能会被架空。

(实习编辑:陈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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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3浏览2689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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