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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买倒卖税票”需要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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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顺价加价的物价政策、医药不分、管办不分的体制,使医疗机构药品购进价格越高、获利越多”导致药价虚高,虚高的药价引发药品流通领域出现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药品流通中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现象严重;二是倒卖增值税票泛滥成灾,偷税漏税十分猖獗;三是药品购销中商业贿赂盛行。

  为严厉打击药品流通中的倒买倒卖税票等违法行为,2009年国家发布了《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个别省份积极行动,立即招来了药商的抵制,甚至通过恐吓、要挟的方式给政府部门写信,这正说明283号文件触动了要害,政府部门有义务弘扬正气,抑制邪恶,对顶风作案者穷追猛打。

  目前该文在各省市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倒买倒卖税票”需要严厉打击

  1、各地切实贯彻283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药价虚高、不合理用药、商业贿赂、假药劣药、逃税洗钱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和票据管理不到位,监督不严格有关,抓好了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就是抓住了“药改”的牛鼻子。

  (1)各有关部门要不间断的组织全国性的专项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重点地区要重点安排,监督实施。

  (2)各地尽快形成地方文件,明确落实283号文件的具体办法与检查标准,形成制度,以利操作。

  (3)建立国家定期的通报制度,对于违反283号文件的流通、生产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取消药品的生产经营资格。

  2、进一步明确药监部门是落实283号文的主体部门,税务、工商等部门积极配合。

  有些省份认为283号文是税务部门的事。加强票据管理需要税务部门的配合是无可厚非的,但若认为是税务部门的事情就是推卸责任。国家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 规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第五十三条规定“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可见,制定这一政策和监督这一政策落实的主体都应该是药监部门。有没有开票,尤其是有没有按规定开票必须以药监部门为主体来监督和查处。

  严格票据管理不但有利于打击挂靠经营、走票,防范假劣药流入市场,而且有利于增加政府的税收,税务、工商部门没有理由不支持、不配合。

  3、合理区分药品购销中票、货不能同行的正常情况与倒卖税票、逃税洗钱、无票购销的违法行为。

  在实际的药品购销过程中,由于存在货款帐期、退货的情况,如果先把票开了,客户延迟付款、退货的时候,增值税很难处理。不过这与倒卖税票、逃税洗钱和无票销售完全是两回事。前者仅仅是票据开的晚一点,最终的票、帐与货是完全一致的。而后者则不可能相符合,总有一大笔票据来源于无票销售的市场,是假票和假账。

  4、由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发文,敦促各省市区相关厅局向本地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可以方便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回扣和变相回扣”、“挂靠和变相挂靠经营”以及“倒买倒卖税票”等非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医疗购销领域的正常秩序,有利于确保老百姓获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从制度上推动过度治疗、看病贵等问题的解决,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责任编辑: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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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8浏览1602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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