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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4万元回扣 药业公司业务员以受贿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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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1 09:47:00

  药业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4万元回扣。昨日,记者从万州检察院获悉,该药业公司业务员梁某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对其4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据了解,这是万州首次对公司业务员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案。

  现年30岁的胡某是重庆一家医药公司的销售员。公司重组后,胡便挂靠在公司单独从事药品的采购和销售业务,而公司也只是按胡从公司开出的销售发票金额收取一定的管理费。2008年,胡某从他人处低价获得了一批来路不明的药品(用于治疗高血压)。同年六七月间,胡某以公司名义向成都一家医药公司销售了价值19万余元的药品。后经鉴定,这批药品为假冒产品。2009年3月23日,胡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四川警方抓获,次日被涪陵公安局刑拘。3天后,胡某向警方供述,此外他还向万州一家公司销售过此类药品,销售金额共计198万余元。

  同时,胡某还曝出他向万州一家药业公司的业务员梁某支付了4万元的回扣。2009年3月28日,梁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拘。案发后,梁某亲属已代其向警方退清了全部赃款。

(责任编辑:黎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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