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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须先垫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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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7 09:29:00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先行垫付医药费;应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安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将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检察院参与;同时,科研院所和高校可作为第三方对事故进行评估鉴定。从3月1日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见本版)正式实施。

  ●事故单位先垫医药费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除了报警和上报主管单位之外,还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为了不延误抢救工作,根据《办法》的最新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据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增的“先行垫付”原则属于从法规角度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他同时表示,当事故单位或私人业主无力承担或其他原因等无法承担时,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治疗。

  ●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有关单位、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组成,同时将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组属于临时组织,组长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

  这其中,人民检察院的参与,将从法律上对相关对象的责任进行认定,同时还将对调查组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据介绍,人民检察院将参与所有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对涉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据了解,本市每年大概发生100起左右的安全事故,建筑行业事故所占比重较大。北京去年查处了两起瞒报事故,目前,两起瞒报已经被查处,其中1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尽管没有规定科研院所和高校可以参与事故调查,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事故调查的鉴定和评估,调查组有权邀请相关单位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科研院所和高校将来也可能对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支持。”相关负责人说,但参与鉴定评估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按照《办法》规定,事故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按照事故的严重情况分级处理。但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对于越级上报,安监局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事故单位应该向上级机关通报情况。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瞒报漏报的发生,让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指导事故情况加以处理。

  ●事故报告定期公布

  《办法》还对事故报告的发布进行了具体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应当经事故调查组组长的允许才能发布。同时,事故报告将定期发布。

  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事故调查阶段,调查组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能私自对外公布调查信息。“国家规定的调查时间一般是60天,此后,可以由调查组组织新闻发布对公众统一说明事故起因、过程、结果、人员伤亡及损失等相关信息。”安监局负责人透露。

(实习编辑:马丽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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