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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注艾滋血液给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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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抽取艾滋病血液,并准备将血液注入女友体内致其死亡。记者近日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用采取注射艾滋病人血液方式杀人的陈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陈某现年45岁,2002年,他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唐某。同年11月,陈某与唐某同居。2007年元月,陈某怀疑唐某与其单位领导关系暧昧,后又因金钱琐事与唐某发生矛盾。2008年3月底,唐某搬离同居处,陈某因此不满,便萌发让唐某染上艾滋病慢慢死去的念头。

  2008年4月5日,陈某窜至曾都区均川镇墙院村,抽取了艾滋病患者包某的血液带回武汉。后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艾滋病毒离开人体后只能存活3小时、空气中只能存活数分钟。陈某认为所抽的艾滋病毒血液已经“没用”便将其扔掉。

  为解决病毒存活问题,陈某决定将唐某和艾滋病患者骗到同一地点伺机作案。同年4月8日,陈某将艾滋病患者张某骗至武汉市,当晚抽取了张的血液,欲注入唐某的体内,后放弃。4月19日,陈某又将唐诱骗至随州市区,并电话联系艾滋病患者张某,准备再从其身上抽取血液。当天,因唐某家人不断打电话催促二人回武汉,陈某自感时机不成熟,于次日与唐某返回武汉。

  曾都区疾病控制中心得知此事后迅速报案,曾都警方当即立案侦查,并将陈某抓获。

  以案释法

  针对此案,有法律人士点评指出,陈某为报复女友可谓“煞费苦心”。以注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来剥夺其生命,手法上虽然不同于一般的以刀枪等凶器直接行凶,但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与用刀枪杀人无异。在当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治愈的机会微乎其微,这意味着陈某的行为使其女友的生命安全直接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且陈某已经多次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其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陈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具备,其犯罪手段翻新并不影响定罪,因而陈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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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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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3浏览3389举报/反馈
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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