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取消关注喉管被“堵”老人丧命
2007年4月15日,高女士的母亲不慎摔伤,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公利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需住院治疗,于是高女士聘请了服务社的护工,对母亲进行看护料理。4月26日,也就是母亲住院的第十一天,令高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天中午11时左右,护工胡某喂高母吃馄饨,此时高母尚有语言表达能力,然而在11时15分,高母突然出现窒息现象,医生立即对其施救,但由于高母喉部被大量食物堵塞,无法顺利插管,待医生取出食物残留物后,高母已经停止呼吸。11时55分,医生宣告高母死亡。在死亡证明书的“直接死亡原因”栏内,医院表述为:“窒息致呼吸心跳骤停,食用馄饨堵塞气管。”
母亲的去世让高女士悲痛万分,“母亲年事已高,护理人员在喂食馄饨时应当等她吃掉一个以后再喂食第二个,而且应当缓慢细致。如果护工工作尽职,发生不测时也不致因大量食物堵塞喉管,而延误了抢救。”
高女士同时认为,公利医院也有过错,医院提供病人的饮食是由医嘱决定的,母亲去世前一日突发高烧,身体虚弱,医院应当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饮食结构,提供流食或其他无渣食物。况且服务社是经过医院介绍找来的,医院与服务社存在必然联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2月,高女士一纸诉状,将服务社和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4余万元。
吞咽由患者自己完成
服务社并不同意高女士的观点。服务社认为,吞咽过程由患者自己完成,护工的行为不会导致患者死亡。护工胡某在喂食前,按照相关规定将病床摇高,使高母在进食时处于半卧位姿态,而且馄饨是“捣碎再喂食”,喂了一个半馄饨之后,高母说不想吃,护工便立即停止喂食。当时高母的妹妹、妹夫均在现场,并未对护工的喂食提出过异议。服务社还提供了《病员和病员家属须知》,在这份材料上,不仅有高女士在家属签字栏内的签字,而且还有手写的“病人年事已高,家人无法陪护,如有意外,一切后果,家属负责。”公利医院则认为,医院是根据病人的生病情况决定饮食方式的,高母系骨折,医院给予软食是正确的。服务社与医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医院只是为服务社提供服务场所,不属于劳务派遣行为,故而医院对高母的去世不应承担责任。
病友作证“还吃过西瓜”
庭审中,与高母同室的两位病友出庭作证。其中一位回忆,当天,高母家属先喂了西瓜给高母,半小时后护工又喂了馄饨,护工将馄饨弄碎,但高母吃了一个半馄饨后就不吃了。此后不久发生窒息,证人称“事发前死者的痰液也是蛮多的”。
法院审理认为,病人看护行业属特殊服务行业,被告服务社的护工在喂高母吃馄饨时未尽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高母的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高母在吃馄饨时有语言表达能力,且当时家属在场,有义务制止护工的不当喂食行为,故高母及其家属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法院适当减轻服务社的赔偿责任。至于公利医院,法院认为医院在饮食安排中并无不当之处,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郎成林)
副主任医师
佛山市中医院 中医全科
副主任医师
深圳市蛇口人民医院 蛇口老年病医学
主任医师
广州诺亚智慧门诊部 全科
主任医师
龙岩市第一医院 全科医学科
主任中医师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医科
二级 综合医院 公立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陵园路61号
二级甲等 综合医院 民营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叶挺西路77号
三级 综合医院 公立
松江区中山中路746号
三级 综合医院 公立
巩义市紫荆路与君道路交叉口西北侧巩义市人民医院东院区
二级甲等 综合医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兴西路3号
三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中路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