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市直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我市将离休人员医疗费年度定额提高到20000元,同时建立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离休人员可在一个年度内选择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账户金进行门诊医疗,同时还可选择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住院医疗、门诊特殊检查、治疗和个人账户金用完后门诊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不得变更。
我市还将扩大用药范围,提高部分特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离休人员执行2005年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后如省目录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应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不与个人负担挂钩。对抢救危重病人和大病重病患者的治疗,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可适当给予放宽。
对离休人员医疗费我市将实行定额管理、质量考核、年终结算的办法。定点医疗机构超定额部分、超特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价部分,经审核合理部分分别按照6:4比例,由财政、定点医疗结构共同负担(即财政负担60%、定点医疗机构负担40%)。不合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同时,市直非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待遇标准比照市直享受公费医疗离休人员标准执行。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由现行的12500元提高到20000元。企业离休人员现行医疗费管理及结算办法不变,安装心脏起搏器等15种特殊医疗费用,及乙类药品的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此外,我市以往制定的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记账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15种特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价可登陆济南医保网查询(www.jnyb.com.cn)。
记者从市医保办获悉,2008年度离休人员定点医院的变更申报已开始,要在12月16日前递交“年度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院备案表”。
据介绍,2008年度离休人员定点医院的变更,应在2007年度原定点医院的基础上进行,不需变更的不再填报。需变更的由所在单位征得离休人员本人及家属意见后,按变更定点医院备案表内的内容如实填写,并于2007年12月16日前报送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二处。定点医院选定后年度内不得再行变更。相关人员可登陆济南医保网(www.jnyb.com.cn)查看“定点医院的选点范围”及下载“年度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院备案表”。
(实习编辑: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