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取消关注“乙肝”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因为这涉及到大约一亿人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权利问题。政府,具体说是劳动保障部门一直力推“乙肝”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观念。支持这一观点的大有人在,其中不乏各种民间组织,而用人单位似乎天生就是这一观念的敌人。
那些以害怕传染为由拒绝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机会的人,一开始是受舆论谴责,后来就发展到受政府处罚。在这场关于乙肝的“战争”中,政府和舆论节节胜利,永往直前。
但是,什么时候可以收兵呢?不知道,本周四新的消息出来了,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1000元。这样规定岂不是有点过头了吗?乙肝患者虽然可以享有同其他健康人一样的劳动权利和被尊重的权利。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特殊义务啊,最起码他们应该主动、积极地防止传染他人吧,怎么连检查都不肯了呢?如果企业要求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去医院检查,怎么可以被罚款呢?
又是新闻传媒偷懒造成了误会。规定里有补充条件,即“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过,这个补充条件的确太容易被人忽视了,新闻传媒忽视掉不怕,最怕的就是有关执法部门忽视,尤其是在某些时候有意忽视它,只要有罚款,有行政权力,肯定会发生这样的事。
因此,作为社会问题的乙肝患者要想得到公平的对待,最终还得回到作为病患问题的本源上来。乙肝患者当然要保护,权利和尊严都很重要,但是,防止传染和治愈病痛更重要。我们争论该如何对待乙肝患者的同时,或许要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普及乙肝的知识,比如讲清楚它是如何传染的,如何预测和控制它的状态,健康人如何与之接触等,就像对待爱滋病的宣传那样。对爱滋病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确实比对其他病症做的好得多,因此爱滋病人的权利问题也就处理得不错,因为这些宣传和普及缓解了人们恐惧。乙肝病毒的传染有特殊性,有自身的条件和规律,如果这些都没做到人尽其详,空谈权利和尊严有什么用呢?
(实习编辑:李杏)
主任医师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儿科门诊
主治医师
广东省中医院 大内科
主任医师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消化内科
副主任医师
广东省工人医院 中医科
主任医师
河南省人民医院 感染性疾病科
三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109号
三级 专科医院 公立
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
二级甲等 专科医院 公立
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3018弄46号
二级 综合医院 公立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定结县江嘎中心路01号
三级甲等 专科医院 公立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5号
三级 专科医院 特色医院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林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