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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完善器官捐献体系 逝者生命延续将突破制度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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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 10:18:5939健康网

  器官移植在从欧美引入我国之后,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虽然随着时间的发展,各组织器官的移植技术愈加成熟,同时也挽救了大量的晚期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生命,但由于中国文化、传统、伦理、法制等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成为阻碍中国器官移植未来发展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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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夫副部长(中)在进行手术

 

  本月23日晚间,正在广州参加会议的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来到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在该院肝胆外科主任霍枫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将一名因交通意外致死的花季少女的肝脏移植到另一位重度肝硬化患者体内。

  器官移植手术

  光靠尸体器官不行

  黄洁夫副部长在出席媒体发布会时表示,吴华静捐献器官是满足“中国三类(C-III)”死亡判定标准的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早在1995年国际上就已经有脑死亡和心死亡的标准,但国内由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直到2011年卫生部下发了官方文件,才明确了中国的分类标准。”

  据专家介绍,2011年卫生部下发了名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工作通知》,提出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卫办医管发[2011]62号),简称“中国分类标准”。

  中国一类(C-I):脑死亡器官捐献(DBD)

  中国二类(C-II):心死亡器官捐献(DCD)

  中国三类(C-III):脑-心双丝网标准器官捐献(DBCD)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分类标准语国际上心脏死亡标准的主要不同在于中国三类,从而在不违背中国传统伦理和文化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捐献的死亡人群。

  黄洁夫副部长指出,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已经发展到一个“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器官移植事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破除对死囚器官的依赖,必须建立一个符合设计伦理和中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

  完善器官捐献体系

  制度破冰将打开器官移植新局面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伦理、文化等差异,西方国家采用的器官捐献标准与程序在我国不能实行,而国家层面又未建立一种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正规渠道,我国主要依赖死刑犯器官捐献。随着社会的进步,每年的死刑判决逐年减少,“如果不能建立一个公民器官捐献体系,移植事业将成为‘无源之水’。”黄洁夫表示。

  2010年3月2日,卫生部与红十字会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至2012年9月30日,38个试点单位完成人体捐献465例,捐献器官共1279个,其中广州试点的情况最好,已有超过100例捐赠。“在试点的过程中,我们着手探索建立我国的器官捐献、获取和分配体系,既要吸取世界先进国家的经验,又结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社会实际。”黄洁夫说。

  据悉,目前,我国已确定了164家有移植资质的医院,成立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和国家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和肺脏移植注册中心;成立了由国家红十字会与卫生部共同组成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并组建了由移植、急救、伦理、法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或,并批准成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通过试点,我国已开始建立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合并成一个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办证捐献获取工作合法顺利进行。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通讯员:曾顺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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