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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4月8日,东阳市中医院一位男性患者在手术过程中,从7楼跳下身亡。
“医学界”已经向医院证实了这一消息,对于事件的最新信息,该院工作人员建议向医务科舒主任了解,但“医学界”多次拨打医务科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舒主任。
在浙江电视台6频道《1818黄金眼》节目的报道中,医院向患者家属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称:
4月4日,患者因右锁骨骨折来院就诊,8日14:35入手术时在臂丛麻醉下行经皮复位手术,16:15左右调整钢针置入时,病人极度不配合,认为手术方式不对,要求停止手术,开始剧烈吵闹不配合,正好需要透视,手术医生马上停止手术操作,并告知中途停止手术需要汇报分管院长及科主任,随后主任通过电话嘱需同家属沟通后方可放弃手术,医生离开手术室寻找家属沟通,家属不在手术室门口。患者自行拔除手术器械、监护设备及静脉置管等,多位在场医务人员劝阻按压患者无效,患者挣脱后离开5号手术室,从旁边放置C臂机房间头部急速撞破房间窗户玻璃跳楼。
在“1818黄金眼”的报道中,东阳市中医院医务科舒主任称,医院初步得出的结论是,患者在手术中突发谵妄所致。目前,医院尚未发布有关此事的情况说明及处理信息。
“医学界”注意到,根据院方给家属出具的说明,手术过程中患者极度不配合,要求停止手术,虽然医生立刻停止了手术,但接下来却被领导告知,需要家属同意方可放弃手术,正是在医生寻找家属过程中,发生了患者跳楼悲剧。
近些年来,因术前签字问题,而引发的患者死亡悲剧已有多起,如今又增加了一起需要家属同意中止手术引发的悲剧。在疾病的诊疗中,家属的权限究竟有多大?患者本人什么时候才能把手术决定权抓到自己手中?
和术前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不同的是,东阳市中医院这位患者在术中要求停止手术,此时不论家属是否同意中止手术,在患者极度不配合情况下,都无法再继续手术。而且作为一例骨折手术,择期进行也并不会危及到患者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如此悲剧,令人尤为叹息。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郑吉喆审判员此前曾以一例家属拒绝签字,医院无法进行手术,最终导致孕妇死亡的案例,来分析手术实施决定权主体的问题。
郑吉喆审判员认为,在知情同意权的权力体系中,患者处于最高地位,其他主体的知情同意权只能局限在患者难以行使或者不宜行使权力的场合,在患者能自主和方便做出决定的时候,其他主体不能代替患者本人行使权力。
2010年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第十条中,对患者的权力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郑吉喆认为,此条规定实际上取消了近亲属签字的权力,转而将权力赋予了患者信赖的任何授权人员。《侵权责任法》中在赋予近亲属知情同意权时,使用了“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概念。只有在针对疾病状态意识障碍的患者和针对心里脆弱的患者两种情形下,医院应当向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实施手术需征得亲属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