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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再颁17条惠民政策 囊括养老医保住房等

2008-08-19 09:49:00

  截至今年6月底,广州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45.58万人,失业保险271.62万人,医疗保险352.27万人,工伤保险318.70万人,生育保险132.44万人,农转居养老保险21.19万人,保障范围逐年扩大,但由于国家现行的政策制度仍以保障城镇企业职工为主,部分城镇居民、农转居人员、被征地农民、农村农民等人群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未能纳入社会保险保障政策的充分覆盖范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

  “补充17条”主要从各类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入手,切实改善民生,除了广州市民早已熟知的“全民医保”制度继续落实外,农村居民、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中13项社会保险政策全部实施后,受惠人数合计约达1219万人次。“补充17条”还特别把今年调查发现的2727户双特困户的住房难问题单独列出,确保“当年发现当年解决”原则。

  外来工明年可享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17条”要点解读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1.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2008年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即征即保”原则,确保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的落实。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程序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报批。同时,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原已征地、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解读:该政策已于2008年4月12日出台。

  2.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2008年下半年启动实施。争取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实现养老保险基本覆盖全体农村居民。

  解读:适用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含渔民、牧民)约104万人。

  3.加快推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2008年下半年,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资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建立广州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无定期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解读:适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5年,没有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约12.7万人。

  筹资模式拟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个人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2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经济困难人员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政府按200元/月的标准予以资助,每人每月发放老年生活保障待遇400元。

  孤寡老人、持《广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全部由政府资助,个人不需缴费。

  4.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2008年下半年,参照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农场原农业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决乡镇企业原退休人员和部分街道集体企业原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解读:适用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本市国营农场全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城镇户籍、在解决办法实施时年龄满35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人员1.5万人;第二类,乡镇企业原退休人员1万人;第三类,部分街道企业原退休人员约1000人。

  第一类人员参照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第二、三类人员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

  5.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和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布置,从2008年起再连续三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建立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机制,从2008年起,根据物价变动和基金积累情况,适当调整提高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

  解读:该政策已于2008年上半年出台。

  二、加快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6.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将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学生、非从业人员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以及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2008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

  解读:该政策已于2008年4月21日出台。

  7.将农转居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给予农转居人员享受城镇同类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公平合理地解决该类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

  解读:本政策覆盖广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农转居人员38.6万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个人缴交,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8.建立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低缴费、广覆盖、保当期”原则,研究制定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扩大外来从业人员参保覆盖面,使此类人群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2008年下半年出台政策,2009年上半年组织实施。

  解读: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非广州户籍从业人员。

  根据外来从业人员的特点,按照“低缴费、广覆盖、保当期”以及“雇主缴费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制订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拟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给予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待遇。

  9.修订《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1〕第17号)。

  对该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办法、医疗待遇标准、减轻个人负担等内容作修改完善。该办法修订后于2008年9月开始实施。

  解读:该政策已于2008年7月30日出台。覆盖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人员,目前约有333万人。

  10.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2008年底前出台政策,2009年上半年实施。逐步扩大统筹金支付范围,采取统筹金按比例支付普通门诊费用的方式,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解读:覆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目前约有426.8万人。

  三、提高工伤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

  11.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2008年出台并大力推进商贸、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2011年前将这些服务行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提高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水平,使农民工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解读:政策已于2008年6月16日出台。

  12.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2008年起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提高到60个月。大力开展面向广大职工的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测,促进工伤伤残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和工伤伤残人员再就业。

  解读:该项政策已于2008年3月23日出台。

  13.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2009年出台政策,提高生育医疗等待遇水平,使生育职工的健康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解读:适用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主要是提高产前检查等生育医疗待遇的支付标准。

  四、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14.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在实现全市农民人人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2008年,各区(县级市)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个参合农民100元以上;2009年起,提高到人均200元以上。参合农民在村卫生站看病减免收费,住院治疗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15.建立科学、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以及我市财政收入增长状况,结合物价变动、最低工资调整、低收入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情况,建立广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基本医疗救助和分类救济水平。

  六、建立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16.对现行重大疾病医疗资助制度进行改革。

  建立与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广覆盖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广州城乡困难群众以及因治疗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七、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17.继续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责任编辑:梁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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