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出台了许多措施,两票制、药品集中采购等。但招标制度仍无法有效地遏制药价虚高,为此,不少医疗机构通过招标后,继续与企业谈判压价,这种现象称为“二次议价”。通过二次议价环节后,部分药品价格降幅可达30%~50%,但有些用量大、物美价廉的药品在二次议价后,导致企业利润过低出现成本倒挂现象,使得一些用量大、疗效确切、品质优良的药品,因此被迫退出市场。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丁列明就表示,二次议价没法确定药品合理的价格,影响药品质量、部分药品短缺,建议废除。
1、无法在招标采购中确定合理的药品价格。药品投标企业在进行报价时,往往要考虑二次议价带来的降价而采取提高报价的做法,导致招标采购价格“失真”,反而不利于药品价格的降低,违背了国家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初衷。
2、影响药品质量,甚至可能引发药品质量安全问题。二次议价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药品的销售价格,为维护市场份额,保持原有的利润,部分企业可能会采取少投料、替代投料等方式对减少的销售收入进行补偿,这必将对药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带来极大的药品质量安全问题,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
3、导致药品短缺。我国对药品已先后开展了30次的降价,部分药品利润空间已经极为有限,这些药品以低价中标后,再经二次议价继续降价,企业基本上没有盈利的空间,甚有价格与成本倒挂现象,从而造成一些临床常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产品出现短缺,影响药品的可及性。例如,2016年,某地区要求中成药产品在省中标价的基础上,再降低15%,导致招标目录中1263个药品,最终仅有不到20%的品种中标,大部分药品因为已经接近成本价而无法再降,被迫出局。
4、增加企业成本。在药品市场准入环节企业不仅要参与全国30多个省市的药品招投标,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全国几十万家医疗机构再单独开展二次议价,这无疑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抬高了药品的出厂价。此外,二次议价还会助长诸如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充分肯定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所起的作用。为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药品招标环境,丁列明认为有必要杜绝“二次议价”的行为,提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刚性,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加快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制度,规范药品的招标投标行为,实行量价挂钩、带量定价、预算采购、统一配送,保障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从制度上杜绝二次议价现象的出现。
2、实行医药信息公开。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尽快完善启动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全面推行医药信息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平台公开的信息化交易,监管药品交易价格和票据流向,可以达到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医药流通环境,遏制药品购销的不正之风,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3、加快建立各方面的监管机制。完善药品招标采购的权力制约和约束的法律。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管,防止暗箱操作,还要加强第三方监管,加大对“二次议价”行为的处罚力度。
按疾病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