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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粤“康王”相争 此诉绵绵无绝期?

2008-06-16 09:30:00

  据悉,滇虹药业方面已决定将依据重新收集的证据于30日申诉时效内对该撤销结果提出上诉。
  
  2007年9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32号决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针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云南滇虹药业当庭表示不服,之后快速反应,将一纸再审申请递至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大量补充证据加以说明该商标仍旧活跃于市场,是对持有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意在寻求最高院的支持全面翻盘,保住该商标。因为最高院已经调卷重审,商评委对该商标的重新撤销复审也暂时停摆。
  
  直至2008年6月6日,商评委方正式下达撤销复审决定书,将滇虹药业第738354号“康王”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据悉,滇虹药业已决定于30日申诉时效内对该撤销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由此,果如早前专家所言,该焦点案例将进入循环诉讼。
  
  据介绍,针对原诉讼过程中证据不力局面,滇虹药业新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在一段时期内悄然展开,并取得“重大突破”。根据该公司日前透露给媒体的新证据显示,该组证据包括第738354号“康王”注册商标商品在争议期间(1999年10月至2002年10月)发生销售活动所开具的发票,该公司近年来在在电视台、专业媒体上对争议商标进行高密度广告宣传的证据材料以及争议期内该公司委托代工工厂进行第738354号“康王”注册商标产品生产事宜的证据材料。
  
  另据了解,针对第738354号“康王”注册商标争议案,滇虹药业在筹划进行新一轮上诉的同时,亦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并被受理。目前该申诉案亦再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知识产权业界有关专家就该事件目前形势点评称: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滇虹药业方面能够在申诉时效内提出在前一诉讼程序中未曾出现过的新证据,第738354号“康王”注册商标争议案将会再次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在新一轮诉讼程序未结之前,商评委日前对第738354号“康王”注册商标做出的撤销决定将不会生效,滇虹药业仍将是第738354号“康王”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对于滇虹药业而言,738354号“康王”商标的持有与否对公司整体品牌战略的影响已逐步式微,商评委撤销该枚商标的复审决定已预示这场官司将进入新一轮诉讼程序,该商标的存废尚属未知。此外,滇虹药业已于2004年申请了对第三类化妆品“康王”商标的再注册并已被受理公示,所以即便第738354号“康王”商标最终被撤销,本着使用在先和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第三类化妆品“康王”商标仍将属于滇虹药业,不过是更换了一个注册号而已。故对于最早有所企图提出撤销第738354号“康王”商标申请的汕头公司,第三类化妆品“康王”商标也永远不会落入其囊中。

(责任编辑: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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