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医疗董事长常兆华博士
“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甚至是永久性国策。我国的举国体制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巨大优势,这对于类似航天和国防等重大工程的创新非常适合且有效;对于众多涉及民生的民用产品创新,必须也不得不依赖于为数众多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中国高科技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或大院大所等相比,有“可使用资源不多从而无足够有效力量可集中”的劣势;与国外同业相比也处于相对综合实力较弱、高端人才严重匮乏和上下游及周边辅助性工业基础严重不足的困境。国内大多数大学及各种研究机构学术浮夸和掺假现象严重且短期内难以改善,难以出现为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的民营企业所信赖和依托的研究成果。国内目前体制和长期形成对政府高度依附、跟随和期望的民性,对创新生产力而言是严重的桎梏,且这种境况在若干年内难以有根本性的改变。在创新理念上,大多数民营企业还处于“坐井观天”和在本土之上“自娱自乐”的阶段,常于且习惯于跟随、仿制或做些投入小、风险低、小打小闹的微创新,缺乏颠覆式创新的洞见、勇气、魄力和原始动力,不具备在全球市场上真刀实枪竞争的底蕴和实力,在涉及高科技、高利润和高增长率的大多数民用科技领域呈现弱态。
我国的“千人计划”实施以来,通过引进2000名左右的海外人才,为提升国家整体的“创新”、“创业”和“创优”能力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千人计划”的局限性在于:1)人才来源基本上局限于海外华人圈子,涉及领域有限、人脉关系有限、掌握资源有限、信息渠道有限、深度挖掘空间有限;2)海外领军人才回国后因配套人员和设施的缺乏及体制限制在能力发挥方面大打折扣;3)海外领军人才在国内工作有知识加速折旧、创新领导力加速衰减和领军持续能力不强的现象;4)因人选方面难以完全避免的良莠不齐和造假现象,引发国内众多科研人员的心里不平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并使入选“千人计划”的人员受到孤立;5)长期实施有可能带来海外舆论的诟病、商界及社会各界的不满以及行政甚至司法干预。“千人计划”对国家发展而言有其历史必要性,但难以作为一项长期国策得以实施,长期强行坚持执行或许会带来“弊大于利”的翻转。如果通过国家政策的导向和资金扶持,花费10年左右促使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设立1000家左右的研发中心(简称“千家计划”)不仅会产生“千人计划”所没有的“人才倍增效应”(可以就地吸纳因各种原因不能回国的留学生人才和招聘大量外国精英人才以及各种技能型人才),还避免或者解决了上述“千人计划”的局限性之虑,且符合企业国际化运行通用规范,也易为国外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商界所接受。“千家计划”作为体现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另外一种形式,在国家民营科技整体处于萌芽状态且无力与国际同行进行“头碰头”竞争的基本国情下,是一种发挥国家体制上的比较优势,集“洋人”之才、之财、之物、之市场、之知识产权及科学思想为“我”合法合情合理所用;这种“逆袭”虽然与海外公司蜂拥至中国建立研发中心之形式及法理如出一辙,但目的、运作机制、代价和功效会截然不同。
为此建议:国家政府部门尽快制定可长期实施的具备国家战略性质的“千家计划”,加大帮扶民营企业“走出去”力度,鼓励和引导高科技民营企业在境外设立和发展与国家产业导向一致的研发机构,更好地利用国际人力资源、学术成果和工业基础及各种无形资产和资源,从而反哺国内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继而推动国内的产业转型升级;“千家计划”应:1)以体现国家意志和服务于国家战略导向性产业为主(产业布局优化导向);2)以在欧美日和以色列等国的科技高地为主(地理地利优化导向);3)以扶持大、中型高科技民营企业建立海内外可联动的“哑铃型研发中心”为主(实施主体优化导向)。此外,“千家计划”还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简化相关审批有效管制。我国政府部门对外应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民间资本国际流动和技术交流的相关政策磋商机制,对内应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原来管制较多的相关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行非禁即入,为民营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畅通渠道。
2、培育和发展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面向民营企业的公共技术/政策服务及咨询机构。一是政府应定期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导和帮助。二是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加强与海外研发机构的沟通联系,帮助民营企业更及时全面地获得在境外区域定位、项目选择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三是提高社会化的海外投资服务企业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大数据信息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外交流等方式,搭建全方位互动式信息咨询平台。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现为中国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境外研究机构的最佳时期。全球金融危机重挫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特别是众多研发型企业面临破产或资产大幅缩水的境况。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把握机遇并购和投资一些高科技类公司(或和核心技术项目)是一种时间成本相对较低的高效率方式。政府利用庞大的外汇储备支持和鼓励大型国企在海外继续并购的同时,应拨出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海外高科技企业并购和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在融资、保险担保、信贷额度、外汇管理、税费减免甚至无偿资助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大力提供实质性支持。
4、加强海关物流等配套支持。目前,我国海关对设备物资入境有很多严格的规定,其流程相当繁琐,不利于企业境内外研发分支间(哑铃的两端)的设备、物资等传递运输,如二手设备“海外查验”环节,需要经过至少7项审核检查环节。整个周期少则数月多则一年,严重拖延了高科技企业技术研发的时效性,甚至因不慎查验致使设备损坏造成企业损失。这种“二手设备”却是海内外研发中心间进行技术转移的重要且非常频繁的方式,对这些设备进行“海外查验”是一种过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特作法,严重制约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战略”意图的实施,建议对国内有高科技资质的企业,改“查验”环节为“登记”环节;对没有高科技资质的企业,按“境内关外”的原则,改“海外查验”为“自贸区查验”。
5、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境外维权援助体系。一是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二是跟踪研究国外行业技术、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外行业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规则变化,为民营企业提供预测和预警服务。三是在境外如有纠纷发生,要积极为有关专利诉讼和代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
6、便利科技人员进出交流机制。建立境外研发机构,更要引进境外高端技术人才和派出大量国内研发人员,促进技术人才的交流和提升。政府部门为高端技术人才进出国境创造条件,简化境内人员出境审批手续,为境外专家和科技人才提供绿色通道和提供永久居住证等便利措施。
我国许多高科技民营企业已具备初步国际竞争能力且意愿强烈。从十八大提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目标来看,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境外研发有利于高效就地吸引和使用境外高端资源,提高自主创新力,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在国际上合理合法地设立“千家研发中心”既是支持中国经济转型非常牢靠的海外桥头堡,也是国家民营高科技领域感知全球创新活动的高灵敏度神经元,更能成为国内重大创新活动的资源配置中转站甚至是我国民用科技的创新之源,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及快速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特别是对建设创新型大国必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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