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中,亟需要解决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卫生提供分工问题。8月15日,国家卫计委法制司法规处处长王玲在“2013中国医院论坛-医院风险管理与控制研讨会”上指出这个问题。
作为保障我国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由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组成,四大体系是指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制的建设,保障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在国家卫计委“三定”公布后,其医政医管职能中也强化了基本医疗卫生职能,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均等化。然而如何保障基本医疗的公平性公益性,制度保障立法保障必不可少。
针对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当前存在的问题,王玲处长认为亟需解决的有两个:一、三级医院是否应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二、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上,是否需要明确分工?
事实上,近年来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应当突出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上的责任和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同时要体现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原则,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相关知识:
医疗延伸点
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延伸点(门诊部、诊所等),如果医疗机构与医疗延伸点的行政财务是统一管理的,则只要办理变更即可;如果行政、财务分开则需要办理执业许可。
出租、承包科室问题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疾病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