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有人提出要对中国计划生育实行“市场化改革”,鼓吹建立一个生育权买卖市场,甚至还要对“生育男婴权”和“生育女婴权”实行差别定价。李成贵委员提出的“人口生育指标自愿有偿调节”,事实上就是一种生育权买卖。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李成贵委员的提案,实质上就是:谁有钱就让谁生二胎。应该说,这与针对当下相对意义上“城市紧,农村松”的生育政策之公平性讨论,完全是另一回事。关于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固然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但试图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矫正”这种不公,本质上却只会制造更大的不公。
城市居民付费买二胎指标,农村居民出卖二胎指标获利,诚如有委员质疑的那样,有些“过于理想主义”。可是,即便两者的生育权买卖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是否就真的是一件“公平交易”呢?在生育意愿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几乎是没有区别的,农民居民反而更倾向于多生;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大的区别,也是生育权交易得以成立的媒介,无非就是“钱”。因为缺钱,农村居民充当了生育权买卖的卖方;因为有钱,城市居民充当了生育权买卖的买方。这样的交易如果能够成交,与其说是“自愿”,不如说是“无奈”,谈何公平?
有些公民权利是不可以买卖的,生育权应该正是其中的一种。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生育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体现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我们常说“不能出卖自己的人格”,对自身所享有的生育权,权利人当然可以选择使用或者放弃,但却不可以买卖。
生育权属于“天赋人权”,它原本应该是完整的,正如《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的阐释: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自由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手段的基本权利。基于特殊国情,我国法律对“子女人数”实施了限制,其合法性在于:这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所有人必须履行的“对社会的责任”。这种“对社会的责任”是不可以用金钱来代替的,公民可以在法定限额内少生,却不可以法定限额外购买生育指标多生。
现在针对超生最主要的一个管理措施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这并不等于说生育权可以向政府购买。作为市场交易的购买生育权应该具有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而社会抚养费是一项“既成事实”后的行政性收费,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收费标准也因人而异。何况,诸如曝光违法生育名人、惩治违法生育党员干部之类举措的推出,也表明了政府的反对立场。总之,生育权买卖将使富人多生完全合法化,将使天赋人权成为市场上自由买卖的标的物,这无疑是一种疯狂而可怕的金钱游戏。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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