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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011-04-02 11:37:00瞭望东方周刊

  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12320”管理中心副主任李蓉表示,相关部委局均设有自己的检验检测机构,各自为政,使得企业负担增加,也不利于食品行业发展。

  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全国政协委员沈雯表示,这只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而不是实质性的安全监管机构。

  2010年11月底,北京阜外一小六年级学生张皓,对市场上的鲜蘑菇调查发现,大约九成的鲜蘑菇都被荧光增白剂污染。中国农业大学微生物实验室高瑞芳博士表示,该调查可信度100%。而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称,张皓的实验及调查结果“不具科学性”。

  “你是信小学生,还是信工商局?”类似的讨论一时间铺满网络。

  近期,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表示,中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可能近10%。其中,受镉污染和砷污染的比例最大,约分别占受污染耕地的40%左右。

  2007年,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教授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在全国六个地区县级以上市场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发现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200多份政协提案剑指食品药品安全。

  引入第三方破解二元结构

  “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标准掌握在生产者、销售者、卫生部门等强势主体手中,消费者难以知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柯华庆对记者说。

  “应该建立相对独立于党政体系的国家实验室,或适度开发民间检验检疫机构,让这些机构专门负责技术检验,同时引进其他科研力量参与竞争。

  另外,要加大信息公开,让民众及时获知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用脚投票,将无良企业踢出市场。”周应恒建议说。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春晖对记者说,当前,我国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监管,扮演着“救火队员”的角色,要杜绝此问题,可尝试一些预防性的监督管理。

  “可以尝试通过法制化的形式,适度将监管权力分流给一些有较高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社会行业组织或公民个人,由他们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如果他们的监督无法唤起企业的回应,再由国家启动最终执法权力。”韩春晖说。

  美国也存在政府监管机构失灵,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苏振华说,因此,美国政府一般不直接介入监管,而只负责立法和政策制定,同时推行第三方监管体系。

  美国建立了许多包括行业组织、消费者、独立专家系统与行政官员组合的监管机构,法律赋予其信息披露的权力。

  各级卫生机构都雇佣食品检查员、微生物学家、流行病学家等,对食品安全进行持续监督。在这一体系之下,企业的自我管制已经成为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方式,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则成为彼此最自觉的监管者。

  比如,2009年3月被曝光的强生婴儿用品质量问题,就是一家名为“安全化妆品运动”的非营利组织披露出来的。

  “杀无赦”的未来

  “目前,违反食品安全所导致的后果与其法律责任严重不对等。而且,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的概率很小,根本不足以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柯华庆说。

  2009年1月,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4937余万元。

  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18个月后,甘肃青海吉林再次出现三聚氰胺超标奶粉。

  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对记者表示,“虽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力度不够。有时法院会考虑,目前国内类似的事件比较多,对一些当事人量刑过重,不能起到司法平衡的效果。例如三鹿案的判罚就量刑较轻。”

  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点从“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孙国祥认为,法律的惩戒力度还应该更大。

  对犯罪分子“严刑峻法杀无赦”,使其“倾家荡产一场空”。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联合439名全国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

  建议对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同时处以巨额罚金。

  该议案是迄今为止有据可查的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议案。

  争议“集团诉讼”

  2008年三鹿事件发生之后,在对受害人的救济方面,有关集团诉讼的呼声和行动成为主流意见之一。在“瘦肉精”事件中,亦有专家推崇它。

  比如,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海波表示,目前在食品安全事件中采取的是一对一的诉讼,如果消费者胜诉,企业只对这一名消费者赔偿。

  这种方式对企业处罚太低,食品安全案件应该建立起“集团诉讼”,一个人胜诉,企业就要对所有使用这一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

  “集团诉讼并不是解决大规模群体侵害事件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对记者说,通过积极的行政监督和设立食品安全基金,将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方面可供参考的案例是:2008年12月,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后,三聚氰胺事件22家责任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医疗赔偿基金,总额2亿元,由中国人寿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进行管理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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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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