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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定罪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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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5 15:16: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天表示:厂家如果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就要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来定罪处罚,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标准一样;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刑标准,也要给予处罚。

  在当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5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介绍。

  在新闻发布会上,熊选国专门强调了明星的代言行为,强调如果明星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然为其代言的,可以作为共犯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进一步解释说,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实习编辑:陈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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