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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药事费医生叫好药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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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4 10:38:0039健康网社区

  事件:医改方案中提出,公立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改收药事费,但关于药事费何时收取、以何方式收取等问题一直未有定论。

  日前,陕西省给出了初步答案:按药价的10%收取,并决定从今年6月5日起开始在宝鸡、榆林两地的基层医疗机构试行。据悉,该计划或从明年起在陕西全省推行。

  点评:

  陕西省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对药品“三统一”(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其中关于“统一价格”这样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

  陕西省政府对于药事费的如此规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医改方案中所提到的药事费的收取方式。“药事费”是指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之前患者感觉医院的药品价格较高,主要是因为药品从出厂到老百姓手上,可能已经加价30%甚至40%,但是开展药品"三统一"之后,药品价格将大大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将按照药价的10%加收药事服务费。药事费的收取是从医院药品管理成本上来考虑的。收取药事服务费可使医院药学工作者通过技术服务实现自身价值,也有利于为患者提供专业服务,保证用药安全。但是如果药事费比例不足以弥补医院在药品销售方面的收入,那么医院必定还要通过其他渠道来弥补损失,很显然,药企会首先成为医院的买单人,无形中也向药企转嫁了成本。因此,该政策对医药生产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

  (实习编辑:张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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