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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买处方药出现不良反应 消费者诉药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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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5 09:31:00

  赵先生从药店自行购买系处方药的增效联磺服用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险些发生生命危险。认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损,36岁的赵先生将药品生产商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今天(13日)上午,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对处方药销售渠道的监管等。

  赵先生称,2007年8月22日,他因急性中耳炎发作,服用了北京双鹤药业生产的联磺甲氧苄啶片(增效联磺)。因包装上写明成人常用为一次两片、一日两次,首次剂量加倍,于是他按照包装说明首次服用了4片。十多分钟后,他开始浑身发热、发痒,面部红肿,遂急忙打车前往朝阳医院。途中他更是感觉浑身无力、视觉模糊、出现幻听现象。到达医院后,病情已发展到昏迷、小便失禁的程度,经医院医生的全力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赵先生认为,因北京双鹤药业在药品说明书上标注不全,未将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造成其服用药物后发生反应。因此要求判令双鹤药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万余元。

  双鹤药业表示,增效联磺是处方药,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公司已向药品销售商提供药品说明书,应由销售商向购药者提供。如果赵先生是从合法渠道购得该药,其完全能够获得该使用说明。

  但赵先生表示,他并不知道该药系处方药。他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很顺利地就从医药柜台购买到了该药。他购买的药品系小袋包装,并未见到说明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服用的药物系被告生产,且不能排除药品不良反应有其他因素造成。双鹤药业在生产药品的包装袋上已作出详见说明书的提示,并在说明书中对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均作了详尽的描述,因此其作为药品生产厂商已尽到基本的告知提醒义务。

  因包装及说明书均能体现出该药为处方药,赵先生在未经医师开具处方且没有取得说明书并仔细阅读的情况下即自行服用药品,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其健康受损的主要原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法院建议,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别的宣传,加大对处方药销售渠道的监管,并保证药品最小包装附有说明书。法院同时建议应强制要求各药品生产企业将非处方药的中文标识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自行服用”的禁止性语言以显着形式印制在药品包装和说明书的醒目位置。

(责任编辑:袁文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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