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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药“哌纾”事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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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5 17:11:00

  “哌纾”(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4:1药品)以8000万元天价创下“国内医药界最高专利授权”之后仅3年,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就因拖欠专利使用费等问题,以仲裁方式正式分手。

  威尔曼国际新药开发中心集团(以下简称威尔曼)日前通过新闻发布会宣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仲裁委)最终裁定: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院(以下简称哈尔滨智诚)及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先锋药业)向威尔曼偿付拖欠的专利使用费47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哌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在拖欠专利使用费的背后,隐藏着威尔曼、新先锋药业、哈尔滨智诚三方更深层次的博弈。威尔曼提供的数据显示,“派纾”2008年销达到5000万支,销售额达18亿元,这被认为是“派纾”专利纠纷出现的背后起因。

  威尔曼宣称:裁决书判违约方停用专利

  在新闻发布会上,威尔曼出示了上述由经贸仲裁委出具的裁定书,共28页,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

  裁决书上说,该裁决为终审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哈尔滨智诚和新先锋药业必须向申请方(威尔曼)支付2007年拖欠的上述470万元款项。另外,哈尔滨智诚和新先锋药业应停止使用“哌纾”相关专利。

  威尔曼于2006年与新先锋药业、哈尔滨智诚签订了“哌纾”专利授权协议,新先锋药业每年向威尔曼支付专利费470万元。新先锋药业还需根据药品销售额结算,每卖出一支药品,向威尔曼支付大约0.5~1元费用。当时预估总体专利授权费高达8000万元,为期10年付,由此被业内称为“天价专利授权”。

  按照协议,“哌纾”的生产权归哈尔滨智诚所有,新先锋药业则持有药品许可证书,哈尔滨智诚医药委托新先锋药业生产加工“哌纾”。

  威尔曼董事孙明杰13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公司仅在2006年收到470万元专利使用费,2007年的专利使用费及各年的销售提成皆分文未得,“是我主导的上述专利授权,此后的纠纷使威尔曼损失严重,我甚至被罢免了董事长职务。”

  孙明杰表示,在偿付期限到期后若仍然未收到赔付,“我们肯定会申请强制执行。”

  威尔曼还透露,将根据侵权情况,准备在20余个省份展开“哌纾”维权。

  另两方回应:

  未看到裁决书,无法评论

  威尔曼网站资料显示,威尔曼由中国医药(集团)、联创、香港威尔曼共同创建,旗下有江苏联环医药化工研究开发中心、扬州制药集团、中国医药网络集团公司、威尔曼新药开发中心、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

  该天价专利授权纠纷的另一关键方——新先锋药业的背景则同样深厚,它与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上海医药(集体)有限公司四大事业部之一的抗生素事业部,合计总资产达30亿元,被称为“中国抗生素的摇篮”。

  工商资料显示,新先锋药业注册资本10254万元,其中上海医药 (集团)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50%、39.01%、8.07%和2.92%股权。

  对于威尔曼的上述说法,新先锋药业副总裁李建文表示,尚未看到裁决书,不过,该产品只是总代理挂靠在新先锋药业的品种,纠纷应该由威尔曼和哈尔滨智诚来解决。”

  孙明杰也表示,事实上,上述纠纷最主要的责任体并不是新先锋药业,而是哈尔滨智诚,“新先锋药业仅是代为加工的角,哈尔滨智诚支付其加工费,但由于侵权产品是挂靠在新先锋药业名下,所以也把新先锋药业列为申请裁决对象。”

  哈尔滨智诚相关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表示哈尔滨智诚仅是科研单位,“目前暂不了解上述仲裁裁定,因此无法评论。”

  【深度分析】

  专利纠纷:醉翁之意或不在酒

  自从威尔曼在国内获得 “哌纾”专利之后,除了“天价专利授权”事件外,围绕该项专利还发生了很多事情,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双鹤药业等11家药企都牵涉进来。

  “哌纾”专利是否有效?威尔曼为什么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双鹤药业等11家药企为什么对该专利提出质疑?诸多谜团的背后,隐藏的是利益的纠葛。

  “天价授权”如何诞生的?

  威尔曼称,早在1997年6月,威尔曼就将“派纾”申报了国家发明专利 (专利号:ZL97108942.6),要求给予保护。2005年8月17日,威尔曼获得“哌纾”原研专利产品新特灭、新克君、特灭菌新药证书。

  2006年,新先锋药业曾与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哈药集团等国内药企联手抵制威尔曼“哌纾”专利,称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专利意在挡住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之路。

  威尔曼则提出 “生产联合体”方案:在承认威尔曼专利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成立3个联合体——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分配利益的联合体模式,“威尔曼只授予3个联合体生产销售,不得授予第4家企业;3个联合体有偿统一使用威尔曼专利许可10年。”

  孙明杰回忆说:“哈尔滨智诚此后主动找到我们,希望加入联合体,并将新先锋药业拉入,新先锋药业之前与威尔曼已有诸多良好合作。”

  “新先锋药业总经理吴建文甚至6次亲自前来威尔曼协商合作事宜。”孙明杰指出,威尔曼正是信任新先锋药业,才同意与哈尔滨智诚合作。

  随后,预估总体专利授权费高达8000万元的“天价专利授权”诞生。

  威尔曼提供的数据显示,“派纾”2008年销量达到5000万支,销售额达18亿元,这被认为是“派纾”专利纠纷出现的背后起因。也有消息称,专利费过高也可能是新先锋药业、哈尔滨智诚拖欠专利款的原因。

  双鹤等11家药企为何质疑?

  就在新先锋药业联合哈尔滨智诚与威尔曼签署了8000万元天价专利授权的一个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3月10日发出通知,宣告“哌纾”专利全部无效。

  威尔曼法律顾问戴锦良介绍,威尔曼已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院,“在北京高院没有最终司法判决之前,威尔曼仍然拥有‘哌纾’专利权”。

  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文澄清:“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该决定的生效判决之前,该决定尚未登记和公告,相关专利权尚处于有效状态。”

  针对“哌纾”专利权,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等11家药企也提出质疑:“哌纾”专利技术已于1990年和1996年发表在《德国药物研究》和《国际抗生素杂志》上,即意味威尔曼的“哌纾”专利早已是国际公认的自由公知技术。

  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周翔13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哌纾”被认定为自由公知技术,将自然失去申请专利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1家企业大多在2002年前后投入研发,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了与“哌纾”技术相近的新药,陆续获得生产批文。

  周翔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批准新药时,并不会调查新药会否涉嫌侵害专利,“仅要求申报药企自行申明,由药企负相关责任,专利拥有企业需主动维权。”

  孙明杰表示,上述药企正是看到了“派纾”的巨大市场利益,才企图抢占这一专利,“但最后结果如何,还需看法院的最终裁定。”

  威尔曼滥用专利权?

  新先锋药业此前曾指出,威尔曼先后在2006年6月至2008年间提起了近10件行政诉讼案,目的就是通过行政案件使专利无效的案件审理中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维持其专利的暂时有效性,这是在利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上的漏洞。”

  周翔指出,目前难以判定威尔曼申请专利的主观意图,不过,现今的专利纠纷中,的确存在滥用专利权的问题,本来不符合专利申报条件的产品获得了专利,“再用这样的专利对其他企业进行诉讼。此举虽可抢占市场,但偏离了提倡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反而形成了资源内耗。”

  周翔表示,现在知识产权滥用也是法律界极为关注的问题,“《专利法》刚刚出炉,但相关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程序并未出台,因此有人指出目前存在一些制度漏洞,但此后应会出台细则来规范这方面的问题。”

  “不过,如果法院判决最终认定威尔曼该项专利无效的话,新先锋药业仍可追溯要求威尔曼退还专利授权费用。”周翔称。

  ■威尔曼董事孙明杰:

  是我主导的“哌纾”专利授权,此后的纠纷使威尔曼损失严重,我甚至被罢免了董事长职务。

  ■新先锋药业副总裁李建文:

  尚未看到裁决书,不过,该产品只是总代理挂靠在新先锋药业的品种,纠纷应该由威尔曼和哈尔滨智诚来解决。

  ■哈尔滨智诚相关工作人员:

  哈尔滨智诚仅是科研单位,目前暂不了解上述仲裁裁定,因此无法评论。

(实习编辑:张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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