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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疗网站须到卫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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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4 16:24:00

  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出台《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整治网络虚假医疗信息,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须到卫生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凡是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的网站,在向黑龙江省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需履行省卫生行政部门前置审批(备案)核准手续。

  对已开办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办法明确,申请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机构(个人)到省卫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或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站下载)并填写《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前置审批(备案)表》,并提交申请书、机构资质证明、主要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材料,交省卫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在4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机构(个人)。经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省通信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省卫生厅审批文号。

  办法强调,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并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疫情、重大卫生事件、卫生政策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应与卫生行政审批部门出证、审核、审批的内容一致,不得夸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未经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黑龙江卫生×××”“黑龙江医疗×××”或“黑龙江省卫生×××”“黑龙江省医疗×××”等名称。不准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虚假欺诈和淫秽、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七方面内容,并实行年度审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

  省卫生行政部门将在通信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宣传网站监管监测核查力度,杜绝出现虚假、不良的医疗卫生服务信息。

(实习编辑:余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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