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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能否拥有性自主权?代表委员这样说……

  2020年3月,“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成为舆论热点,最高检、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

  可案件至今悬而未决,并陷入了漩涡。皆因此案中,被告鲍某某提供了证据,以此证明两人是“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是出于刚满14周岁的女孩的“自愿”。

14岁能否拥有性自主权?代表委员这样说……

  尽管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但2013年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认为,司法意见不是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该意见仍然限定了“特殊职责人员”、“迫使”、“女性”这三点。

  也就是说加害人必须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受害人必须是女性,而且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以鲍某为例,鲍某就一直辩解,他和原告人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是养父女,而是恋爱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徐珏慧提出,“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殊性来看,目前性生理成熟年龄明显提前,甚至已经低于14周岁,但由于我国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在性教育问题上存在缺失,特别是性道德、性自尊等方面缺少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性心理成熟的年龄其实远高于14周岁。”徐珏慧说,这造成了已经产生较强性生理冲动的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性心理的不健全,极其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成年男子以谈恋爱、诱骗等手段与年满14周岁不久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有增多趋势,“此类案件中的成年男子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知道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同意与否都会被认定为强奸罪受到刑事处罚,所以专门选择刚满14周岁不久的少女作为目标,容易得手且不会被追究。”

  对此,5月18日,在“女童保护”2020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就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5月21日,蒋胜男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大会她拟提交《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建议》,建议我国的性同意年龄,由现行的14周岁提高到18周岁。

  14、16、18,这些年龄数字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不能一刀切?

  该定几岁才合适

  国外的情况也各有不同。

  目前全世界有9个国家的性同意年龄低于14岁(其中日本韩国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为13岁,但民法或地方法又规定了15-20岁不等的性同意年龄),有约30个国家和中国一样把性同意年龄设为14岁,但这些国家往往有更详细的规定保护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美国目前大多数州的性同意年龄是16岁,还有一些是17-18岁。

  而中国,「性同意年龄」的制定自古有之。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诸色犯奸”条目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意思是说,男子与10岁(9周岁,下同)以下的幼女性交,即使幼女同意,在客观事实上属于和奸,在法律上亦“等同于”强奸,幼女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幼女免责,行为人则要“流三千里,配远恶州”。

  这是目前所见到的中国最早的同意年龄法。元代同意年龄法仍将同意年龄定为10岁,但对奸淫幼女的15岁(14周岁,下同)以下未成年男子,给予减刑处分。据《元史刑法三奸非》,“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明、清两朝同意年龄法的共同点是将同意年龄提高到12岁(11周岁,下同),差别则在于清代同意年龄法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在世界法制史上估计也是首次——将强奸幼童与强奸幼女并列,同等治罪。

  至于奸淫12岁以下的幼女为何“虽和同强”?古人的解释也很到位,那就是“幼女本无淫心,又易欺易制,虽有和情,亦被其诈欺耳,故虽和,同强奸论”。就是说,幼女本无“犯意”(“淫心”),又容易被欺诈控制,即使有“同意”(“和情”),但这种“同意”在法律上不能作准,故奸淫幼女,“虽和,同强奸论”。

  可以看到,中国不仅有历史悠久的「性同意年龄」法规,而且还有非常先进的、类似于今天欧美地区的「罗密欧朱丽叶法」,也就是青梅竹马、年龄相近的男孩女孩,男孩小于15岁,可以减刑。明清时候更将男童纳入到受害人的语汇中,这也非常先进了,在保护女童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保护男童的重要性。

  立法背后的法理也非常准确:是因为幼女“无淫心”,并容易被欺骗和控制,“虽和,同强奸论”。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不具备性自主权,那么就无法进入婚姻;如果一个人可以自主的进入婚姻,那么也应该同时具有性自主权。

  反观我国目前的14岁。要知道我国的合法婚姻年龄女性是20岁,男性是22岁。比美国、法国都晚很多。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在中国,女孩子14岁就「发育成熟」到了可以拥有性自主权的程度,但直到20岁才能结婚。这中间6年是什么意思?是鼓励婚前性行为?很显然在中国不是的。

  那么就奇怪了,依照中国法律,一边是承认14岁女孩的性成熟,另一边是否认她的婚姻自主权;一边是承认14岁女孩的性自主权,另一边是社会舆论普遍的限制未成年人的性自由,禁止早恋早婚,甚至连看妇科都要有监护人陪伴。这不矛盾吗?

  法国的结婚年龄和美国一样也是18岁。但是法国没有性同意年龄,所以法国认为每个人在ta自己觉得成熟的时候就成熟了,什么年龄都有性自主权,并没有一边承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一边限制未成年人的性权利。

  而中国的情况,由于性同意年龄和合法结婚年龄之间巨大的间隙时间,以及低年龄设置与大环境性保守氛围的矛盾,为性捕猎者反而是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和漏洞,这在鲍某案例中非常明显。鲍某可以以“许诺婚姻”和“自由恋爱”为托辞诱骗14岁幼女施行性侵。

  通过对比美国、法国和中国对性同意年龄设置背后的历史和文化逻辑,中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确实有改进的空间,并且是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龄和心智年龄的不同,通过国情、历史、和文化,制定更加严谨、逻辑自洽的法理基础。

  也有观点对提高性同意年龄持保留态度。公众号作者“K总法律人”指出,19世纪末性同意年龄在美国的提高是当时女权主义的产物,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女童,但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性本身被视为一种压迫女性、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工具,这场同意年龄运动的价值观在今天看来是保守的。文中提到,“同意年龄线划在哪里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风俗、法律制度,也与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儿童(性)生理、(性)心理发育不断加深的认识相关。”该文作者认为,过高同意年龄会变成在维持儿童无性的迷思、维护儿童纯洁的神话、压迫儿童自主权的工具,是国家家长主义的体现。

  保护绝对不能留有死角,法律也最不该缺位。

  全社会都应该绷紧这根弦,而不是在又一次众声喧哗喊打喊杀后,让漠视和包庇卷土重来。除此之外,也应该对受到伤害的孩子得到理解,无论是女孩还是男孩。

  至于两会过后,性同意年龄会不会改变,改变到几岁,我们稍后见分晓。

  鲍某的案件最后如何判决,我们也拭目以待。

2020-05-27 00:11:20浏览35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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