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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台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医生和医院间的劳动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医生向所在医院赔付违约金16万元。
据“南都网”对此案的报道。医生郑某于2011年9月1日入职台山市某医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
郑某如果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在医院服务7年,否则就要返还医院培训费。培训费包括进修学习期间医院支付给郑某的工资、奖金、食宿费、车船费及其他补贴、费用。
入职五年后,2016年9月1日,郑某等来了一个外出进修机会,被医院安排到广东省某医院进修,医院为其支付了2.4万元进修费。郑某进修期间,医院照常向其发放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共计26万余元。
2017年12月22日,郑某进修结束,在三天后的12月25日就以个人原因向医院提出了辞职。医院沟通无果,同意郑某辞职,要求其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医院赔付26万余元。
2017年12月26日,双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对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11月,医院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郑某向医院支付培训费2.4万元,驳回医院其它请求。
医院不服仲裁结果,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郑某向医院支付的违约金16万元,包括郑某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医院发放的绩效工资、津补贴三项。至于郑某培训期间医院向其发放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法院认为这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是医院本应依法履行的义务,所以不应返还。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郑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江门中院终审维持了判决。
医生进修后另谋高就被医院要求赔偿的案例很多,案情与上述大多近似。“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首席律师张勇就代理过许多这样的案子,他告诉“医学界”,有些案子医生不仅不用向医院赔钱,有的医院还要给医生钱。
12月5日,“医法汇”公号就刊登了一篇关于医生李某辞职后,不仅找医院追回了6万元违约金,还要回了医院拖欠的其未休年假工资的文章。
为何结果如此不同?
原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培训服务期约定,二是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中“第二十二条”中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有着明确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而“医法汇”列举的案例,医院正是因为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医院不应根据上述约定向李某收取违约金。
然而一个现实是,这样的案例也让医院往往会担心将医生送出去进修后,医生会辞职另谋高就,因此不敢给医生外出进修机会,这个现象在基层医院尤其普遍,这也是广大医院管理者和医院人力资源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
副主任医师
佛山市中医院 中医全科
副主任医师
佛山市中医院 耳鼻喉科
主任医师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医科
副主任中医师
广州中医药大学佛山固生堂国医馆 中医全科
主任中医师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