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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为何不再愿意冒险?孕妇患梅毒接受阻断治疗,胎停育告医院索赔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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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方规范诊疗,却招患者诉讼,为啥只要有损害后果,都能告一下医院?能不能先咨询一下靠谱的专业律师,否则索赔未果,浪费金钱和时间。

  案件回顾

  患者苏某,女性,25岁,于2018年1月2日就诊于北京某三甲医院皮肤科,诉妊娠3个月、梅毒感染,要求母婴阻断。因患者青霉素皮试过敏,无法进行青霉素母婴阻断治疗,医方根据病情开具盐酸米诺环素胶囊治疗。后患者多次到医方处复诊,青霉素皮试均阳性,直到1月19日,患者青霉素皮试阴性,医方给予苄星青霉素阻断治疗。1月25日患者再次行超声检查时,发现“宫内孕,胎停育”。1月29日,患者因“停经17周,发现胎盘停止发育4天”就诊于医方产科,称6天前出现轻微腹痛伴少量咖啡色血性分泌物,后接受清宫手术,术后恢复良好出院。

  患方认为,孕妇服用米诺环素可引起胎儿损伤或死亡,但医方并未告知患者服用该药物会对胎儿有损伤。患方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医方认为,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无过错,因患者青霉素皮试过敏,无法进行青霉素进行母婴阻断治疗,根据病情开具米诺环素。后三次复诊,待青霉素皮试阴性后改用苄星青霉素母婴阻断治疗。患者罹患梅毒不宜怀孕,梅毒螺旋体本身就会造成流产、死产。胎儿一直发育迟缓,梅毒对胎儿的影响和损害很大,胎停育完全是患者自身梅毒疾病对胎儿损害的自然结果。并且米诺霉素的使用说明书,孕妇不存在使用禁忌,可能暂时影响骨骼发育,但会在停药后恢复,不会造成致命损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服用的米诺环素并非为孕妇禁用,也未直接体现出存在胎停育的潜在风险。患方主张胎停育的损害后果与使用药物治疗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患方坚持不申请司法鉴定,相关后果自行负责,因患方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法院驳回患方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由患方承担。

  当医生不敢冒险了,孕产妇安全如何保障?

  孕妇很精贵,胎儿很珍贵,不论二者出现什么问题,全家跟医院纠缠。在北京,孕产妇安全是每个医疗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危重孕产妇抢救需经常演练,遇到病例全院会诊,立即上报卫健委,难以处理的绿色通道转诊上级医院。所有孕妇基本都被视为“大熊猫”一样对待,一旦出现问题,医生、科室、医院都责任重大,所以感觉压力山大。在这种形势下,孕妇就诊是不是就一路顺畅了呢?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这种情况下,接诊出现各种问题的“大熊猫”时,医生压力很大,瞻前顾后。

  前几日,在朋友圈看到朋友发帖,怀孕5个月的她患上了急性牙髓炎,照片中的门诊病历本上写到,治疗方案为开髓治疗,患者要求考虑。笔者回复,考虑什么,钻开就不会那么疼了。结果朋友回复,跑了4家医院,才找到一家肯接诊孕妇的口腔医院。医生的治疗方案是先拍牙片,打麻药,开髓。拍片和麻药都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要求患者知情同意后才肯实施。在被明确告知对胎儿会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患者怎么能接受呢?毕竟朋友并不是个例。孕5个月拍牙片,将腹部防护上,对胎儿能有多大损害?不拍牙片能不能治疗牙髓炎?必须用麻药?并非口腔专业,不能权威评论,但作为经常出入口腔科的患者,知道牙痛的痛苦,在如今医学发展的水平,在北京这种大型城市,为什么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记得去年,流感肆虐的日子里,呼吸科接手了一个“关系”病人。一孕妇罹患严重的细菌性肺炎,虽说并不是难治的疾病,并且孕妇月份尚小,也表示不打算继续妊娠,但却没有医院愿意接收。原因是,呼吸科说终止妊娠后才能治疗肺炎,而妇产科说肺炎治愈了才能终止妊娠。于是,就找人、求人入住呼吸科,经过治疗后肺炎控制住后,再转妇产科。

  医学发达了,很多问题都可以解决了,但是临床问题却似乎越来越复杂了。卫健委的要求高了,患者的要求更高了。临床治疗方案的决策讲究权衡利弊,也就是所有治疗都有弊,所以要权衡。可人们只看利,不能接受弊。只要是治疗方案导致的弊,就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回头看诊疗过程,难免会“抠”出一些过错来,而所谓的“因果关系”很多是不能确定,当然也不能排除。

  医生没有体面的收入,没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却让医生为患者承担风险,凭什么?

  所以,医生不再愿意为患者承担风险,诊疗按照流程、规范,严格掌握指征,不能有半点儿违规。于是,当面对患有各种疾病的孕妇,任何治疗方案都不可能百分之百保证胎儿和孕妇的安全,那么为了避免风险,大部分医生选择躲。不接手患者就不会有风险,不是自己医院建档的患者转到建档的医院去,下级医院转到上级医院去,实力不强的医院转到实力较强的医院去。实在不能不接诊的患者,必须要严格按照流程做事,详细告知,千万不能让患者挑出过错。治疗方案对于胎儿的安全不可能绝对安全,孕妇和家属必须知情同意。于是,就有了孕妇为了治疗孕期的各种疾病,转战多家医院,最终还是不能解决问题。

  这真的是保障孕妇安全了吗?

  医疗行业需要公平正义

  当《侵权责任法》隆重“推出”,医疗诉讼开拓新纪元,医疗过错替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数额屡创新高。在追求患方权利保护、通畅解决渠道的同时,法律界却没有想到对医生的利益进行保护,没有对医疗行业做一些维护。医学有很多不确定性,每个患者都是不同的个体,患同样疾病的患者也具有差异,经验的累积常以错误为前提。追求每个患者的诊疗决策完全正确是根本不现实的,在过度“挑剔”医生时,医生们在努力地实施着“保护性医疗”。

  医患本应“互诉衷肠”、“团结协作”,但现在却变成了“互相提防”。也许在医患斗争中医生是弱势群体,但在专业领域医生绝对是强者。如果医生对患者缺乏“安全感”,就绝不会知无不言,可能会有无数个合理理由拒诊患者,或者选择“纠纷风险”小的诊疗方案,而不是“获益最大”的方案。最终,患者没有能获得最好的治疗,而医生也损失了成功的经验。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医患双方绞尽脑汁,斗智斗勇,而最终却没有一个是赢家。

  如何能使医生有安全感?什么才能成为医生坚强的后盾?希望未来法律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医生基本人格权利:生命权(不被杀害)、健康权(不被砍伤)、名誉权(不被肆意污蔑)、自由权(不被迫下跪、游街);保障医生有足够的时间休息(不会累猝死),获得合理的收入(不能比护工赚得少)……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时,除了“经济效益”,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案件的结论不能妨碍了医学的进步,不能伤害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能让一家正经医院濒临倒闭,不能助涨了患方烂诉的气焰。一个好的法官写的判决书会包含着情、理、法,让患方能理解医学的特殊性,包涵诊疗中的不完美;让医方能认识到错误,规范执业。烂诉的患方损失更多的金钱和时间,合理维权的患方获得合理的赔偿,医方承担合理的责任。正确引导医患关系良性发展,改变社会舆论导向,为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以上只是理想,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就是初级阶段,法律体系的完善尚需时日,司法、执法水平尚需提高,执业环境还需改善,目前作为医生的我们只能好好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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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浏览2729举报/反馈
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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