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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星辰药师揭露药店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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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18:11:00
  药师揭黑

  买来的处方一元钱一张

  58岁的李文波在今年7月中旬前曾是海王星辰临平店(临平东湖街道邱山大街624号)的驻店中药师,来自东北的他10多岁起跟随老中医当学徒,之后一直在东北的药店当药师。
  
  去年10月,因家庭关系,李文波来到海王星辰临平店工作。

  以下为李文波的描述。

  “上面要来检查了,我们这里忙不过来,你帮忙抄写一些处方吧!”今年7月12日上午9点不到,正在办公室整理资料的李文波接到药店领导交待的这一任务,李文波以自己不会写为由婉言拒绝。不过领导亲自写了一张处方,让他仿照这张抄写即可。说着,李文波拿出一张抬头为临平同仁门诊的处方,记者在那张处方上看到,所开的药大多为消炎类抗生素药品。“我那天没办法就替他们抄写了一本,但第二天我就以其他理由拒绝了。”

  除这张处方外,李文波手中还有两本厚厚的空白处方,一本是临平同仁门诊处方,一本则是余杭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门诊处方。“这两本都是领导当时交给我的,她还说不要浪费,这些都是一元钱一张买来的。”

  李文波还透露,他们在上岗前公司专门安排培训课,学习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如何销售处方药。“首先要认真观察买药的人,最好和他们多交谈,在排除了药监局的检查人员身份后,就可以卖处方药了。”药卖出后再想办法补上处方,店里让他抄的这些处方就都是应付检查的。

  处方调查

  临平同仁门诊:

  海王星辰有很多他们的处方

  李文波手上的处方到底是真是假?这些处方又是怎么流入药店的?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在临平同仁门诊,办公室的小柯看了一眼就说这些处方确实是他们的,不过是前几年使用的处方。“老处方从2004年开始使用的,今年年初改为新处方了。”

  对于老处方是怎么流出去的,小柯表示自己不清楚。不过他说他曾经听领导说过海王星辰药店有他们大量的处方,余杭区卫生局医政科还曾就此事来门诊调查过。

  在余杭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门诊处,药剂师孙展春看了一眼就否定了记者手上的药方。“这个肯定是假的。”她从办公桌上拿起他们的门诊处方给记者作比对,“假处方纸张太软,颜色太深,包括字体的粗细都跟我们的不一样,肯定是他们仿冒的。”孙展春表示,不知道药店是从哪里弄来的造假处方。

  药店反馈

  开处方是为了病人利益

  李文波的说法是否属实,药店方又有何看法?记者联系了海王星辰临平店的杨影儿经理。

  “我没有让他干这些事情,这完全是李文波的诬陷。”对于李文波手中的处方,杨影儿解释说,她也不知道这些处方是怎么来的。杨经理补充说,李文波在工作期间经常出错,无奈之下将他退回总部,后来将他开除是公司的决定。“可是他总觉得是我在针对他,所以千方百计要报复我。”

  记者随后联系了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俞泓。她解释说,某些患者突然发病,急着要买一些属于处方类的感冒药、消炎药,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他们会先卖给顾客。

  “我们是在保证顾客安全用药的基础上卖给他们的。”公司的质量部经理王沁说:“我们会询问顾客是否使用过,会不会过敏,驻店药师也会让顾客留下签名和联系方式,以便随时跟踪顾客的用药安全问题。”

  那么这些没有处方而销售出去的药,如果被药监部门查到怎么办?王经理说他们也只有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处罚,“但我们坚决不会授意门店造假处方。”

  部门意见

  余杭区卫生局医政科:

  处方流失客观存在

  余杭区卫生局医政科俞科长介绍说,药店是属于药监部门管理的,他们无法去药店调查。

  “在买卖空白处方处罚方面,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处方流失的情况。”俞科长说,处方流失有两种情况,一些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会趁医生不注意偷偷拿走一两张,还有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医生将空白处方卖给别人。

  杭州市卫生局医政处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实是医生将空白处方卖出去的,虽然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医院同样要接受处罚;药店药师没有资格写处方,如果药师私底下写处方则属于“非法行医”。

  杭州市药监局:

  按无处方卖药处理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药监部门在第一时间(今年7月份)对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对存在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造假处方售药行为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处罚。同时开展多次专项检查,已有10多家药店受到相应处罚。

  针对目前我市有些零售药店为谋取私利仍存在暗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药监部门在加强零售药店药品分类管理基础上,提出三条严管措施: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一个月内如有3家(次)及以上被查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将追究其总部管理职责,并立案查处,期间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2、建立与卫生部门联合核查机制。发现药店涉嫌处方造假行为的,与卫生部门联合核查,如是药店造假行为,以无处方销售处方药论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情节严重”情形进行处罚。3、对于违规经营的零售药店,将其列入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

(实习编辑:肖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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