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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李某,女,12岁,因双下肢运动障碍12年,从宁夏到北京就诊,初诊于北京市某三级甲等知名儿童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小儿神经中心——功能神经外科。儿童医院接诊医生诊断患者为“脑瘫”,建议手术治疗改善下肢运动障碍,但告知家属医院安排手术困难,建议转入北京朝阳区某三级综合医院(以下简称医方),接诊医生可到医方处为患者实施手术,并开具便条。
家属携患者持便条在医方顺利入住,术前检查颅脑MRI示:双侧侧脑室脑白质软化灶,腰椎MRI未见明显病变。最终结合患者病史、查体和辅助检查,诊断为痉挛性脑瘫。
后医方为患者实施了“腰骶部脊神经后根选择性部分切断术”,术中探查:部分神经根与硬膜粘连,部分切断腰2-骶2感觉根……手术过程顺利。
术后第一天,被鉴定人自诉左足跟麻木,针刺感较对侧减弱,双下肢体征无明显改善,会阴部左侧针刺感较对侧弱,肛门括约肌力弱;给予营养神经治疗,观察病情变化。
术后一周,患者出现憋尿感及排尿困难等,给予导尿,查尿常规示泌尿系感染,给予抗炎治疗后安排出院。出院后患者症状仍无改善,就诊于多家医院,被诊断为“神经源性膀胱、尿潴留、尿失禁”,治疗后患者排尿功能无明显恢复。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不具备治疗脑瘫的诊疗水平和诊疗条件,违反规定外请医生实施手术,术后没有对患者出现的异常症状作出及时的诊断,也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遂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95万余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患者病史有“大小便失禁”的记载,对此医方没有相关检查和排除诊断,存在不足。
2.医方完善术前准备,向家属交代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被鉴定人家属同意手术并签字后,在全麻下行腰骶部脊神经后根选择性部分切断术。被鉴定人诊断明确,有手术指证;根据患者术后的临床表现,医方手术过程可能有神经运动支的损伤,医方没有尽到谨慎义务。
3.患者于术后一周接受抗感染治疗,后医方给予出院。出院前医方对于患者的临床表现没有给予相关检查和诊断,亦未告知患者家属,医方存在过错。
4.患者出院后于多家医院就诊,因“神经源性膀胱,双肾积水”行骶神经电刺激电极置入术,术后测试两周无效。现患者自行间断导尿。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为同等因果关系。
最终鉴定结论认定:患者“重度排尿困难伴尿潴留”符合七级伤残,护理期及营养期为24个月,护理人数1人,后续医疗依赖程度、医疗项目及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50%的责任,赔偿各项费用46.40万余元,承担鉴定费1.63万余元,及案件受理费0.65余万元。
下一节:手术导致神经受损都要赔?
如何规避赔偿风险?
河南誉美肾病医院 肾病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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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医师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医科
副主任医师
佛山市中医院 中医全科
主治医师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