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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卫生部官方网站上19日发布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指出,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的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这一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规定明确,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责任编辑:温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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