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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引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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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卫生部公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已于去年正式实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出台此项规定的用意很明显,通过限制医师处方上出现药品商品名,来割除医师和药品生产厂家之间的利益纽带。

  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开处方,应该没什么值得诟病的地方。问题就出在医师的处方发到护士和药房手里,会引发一些风险。

  以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为例子,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作为药品通用名,在医师的处方里很常见,由于这种药品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反应,所以需要在注射前做皮试。做皮试一般是用处方之药品的稀释液进行,皮试阴性以后再将这种批号的药品进行注射。问题就出在这里,因为生产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的生产厂家很多,在医院也同时存在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商品名的同一种通用名化学药品。做皮试用的和注射用的药品应该是同一个厂家的同批号产品,这样的皮试才有意义。护士取药的时候,药房在供药的时候,用来皮试的和用来注射的药品虽然是同一种药品通用名,但不是出自一个厂家。这就会给患者造成医疗上的风险。医院采购的药品,同一个厂家一般是同一批号,如果还是采取医师处方用商品名的方法,这种风险就不会存在。

  笔者反对因为害怕由于医疗体制改革而产生的风险就退回老路上去。关于以上问题,很多医院对某种厂家的药品采取默认性使用的办法,来规避这种潜在的风险,但是,风险却实实在在存在着。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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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2浏览2449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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