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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修订《药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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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09:54:00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避免药物不合理使用,省卫生厅昨日正式印发修订后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8年版)》,要求各市州、地、县从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提高,省卫生厅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药物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药物目录》将从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同时废止。各市(州、地)、县(市、区)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物目录》的要求执行,将《药物目录》内的药物纳入补偿范围、不得自行制订或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据了解,《药物目录》分县、乡、村三个层次,适用于县、乡、村三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民的医药消费特点,在10%的范围内做适当增减,调整后的《药物目录》须报省卫生厅备案。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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