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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或将彻底取消,对医疗机构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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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00:00:01医学界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通告称《财政部酝酿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新举措》,意味着“最低价中标”的规定或将被彻底取消!

  沿用多年的“最低价中标”为什么会准备取消呢?

  据了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此建议被安排由财政部办理。

  据悉,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最受各方关注的是对相关制度办法的修改,其中就包括,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最低价中标”在医药领域有哪些不良影响?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提出“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中标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越是价格便宜的药品在集中招标采购中,越没有竞争力,缺乏市场抗风险能力,为了中标获得配送资格,越容易出现“中标死”。显然这种结果违背了政策设计的初衷,结果是腐败没防住,基层却无药可用了。

  实践已经证明,“最低价中标”是个坏东西。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优汰劣胜。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为什么当时会出此“下策”呢?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也是最主要原因。

  积极推行并坚持“最低价中标”总是看起来很“正义”,很符合民意。除此而外,“最低价中标”也可以作为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开脱“罪责”。

  当然,对“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也是人所共知,去年财政部印发的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就明确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而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对现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打的“补丁”,在最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改草案也被修改为“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意思是说: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同样在去年底,人民日报曾在一个月时间里两次发文诟病“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中国品牌!

  取消“最低价中标”,医药招标采购将向何处去?

  既然“最低价中标”是好心办了坏事,是缺乏担当的“懒政”,那么在当今特别强调“担当”的时代,取消显然是符合潮流和民意。此举对医疗机构会有哪些影响呢?

  最突出的一点也许就是“中标死”的情况不再有了,起码会大幅度减少,很多廉价药断供现象会有明显好转。

  但是,要建立起一套既能避免负责招标的官员取消“最低价中标”后出现“犯错误”担忧,规避“履职风险”的长效机制,又能符合临床医疗需要,不出现新的更为严重的价格虚高二催生腐败,恐怕并不是取消一项政策那么简单,还需要更多智慧与胆略。财政部提出的“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也许只是一个理念,要落地,确实需要更多努力。

  因为如果在价格管理方面,政府不积极主动放弃管制,恐怕再变着花样来,也难真好起来。

  还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明的方向向前走吧: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面,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也许只有这样,取消“最低价中标”才会走上一条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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