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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居民医保再出惠民政策 12种特殊病看门诊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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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8 15:30:00

  符合条件者需进行鉴定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在门诊特殊病待遇上逐渐向现有的职工医保待遇靠拢。此次,合肥市一次性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等9种疾病纳入合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同时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2种门诊特殊病享受对象由原来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扩大到所有参保居民。

  参保人员患有上述特殊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参照相关标准进行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卡。申请人从取得医疗卡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据介绍,门诊特殊病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各定点医院将实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医疗及费用数据,与参保人员据实结算。

  门诊特殊病可报销50%

  根据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治疗分别计算。从今年10月1日起,一个参保年度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等2种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即医疗费用超过600元部分可按比例予以报销;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8种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2种门诊特殊病,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其他参保居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

  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并按照特殊病不同病种设定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肾透析、肾移植术后门诊特殊病患者每个参保年度最高可报销3万元医疗费用。其它10种门诊特殊病最高报销限额从1000元到2500元不等。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病种的费用为基数,每增加一种疾病增加支付限额标准300元。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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