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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批黑名单:39家医药公司商业贿赂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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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9 11:06:00
  据了解,早在2007年12月,省卫生厅即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或经销企业,两年内(从被确认录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之日起)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投标的资格,医疗卫生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医药购销活动中,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在全省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实习编辑:肖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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