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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杀子凶手求情是法治下的理性择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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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6 11:28:00

  自己儿子被人持刀杀死,为人母者反而在法庭上替凶手求情,要求法院轻判凶手,如此数十年不遇的案件发生在北京市一中院。14日上午,一中院公开宣判了宋晓明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12年。接着,他朝死者母亲梁建红跪下,磕头,叫了声“妈”。

  北京一中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杀人凶手宋晓明有期徒刑12年,无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宋晓明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宋晓明系初犯,确有悔过行为;案件由债务纠纷引发,被害人欠宋晓明工钱不给,也有过错情节。而死者家属的态度,尤其是死者母亲主动为宋晓明求情,要求从轻处罚,自然成为法庭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常理之下,出自朴素骨肉亲情维系,遇害人家属对凶手往往都恨之入骨,纵然千刀万刮碎尸万断也难解心头之恨,甚至做出许多不理智的事情来。更何况,梁女士之子马刚被杀时,正准备结婚,儿媳妇还怀着身孕。但是,令人意外的是,与许多死者家属都盼杀人偿命相反,梁女士却说服家人,主动替宋晓明求情保命,为什么?“我也很伤心,但枪毙他又有什么用?他顶命我儿子也活不过来了。我对他也有仇有恨,但毕竟他年轻,救他当行好了吧。”农妇梁建红朴实无华的话语,道出了一个颠扑不破的人生哲理:做人何必睚眦必报。是的,怨怨相报何时了?

  刑罚制裁具有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和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双重功能,因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梁女士的宽大胸怀,不仅给予了宋晓明第二次生命,还“让我知道什么叫宽容”,并化解了对母亲的仇恨,这就是人格的力量。在这场复杂的情与法的博弈中,让人们得到了一条有益的启示:博弈必须有规则守规矩,各方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限制,主动加以限制,博弈才能充分进行,并持续反复地运行下去,从而使博弈双方不断获取各自更大的自由空间。大家都减少自由,建立秩序,反而对各方都有裨益。

  实践也反复证明,像杀一人、偿一命;甲赢一尺、乙输十寸之类的博弈,其最终结果可能貌似公允,但对社会整体效益并不一定就有多大的实际提升作用,甚至反而会具有破坏作用,更多的可能会导致博弈双方俱败、各方皆输。比如对于杀人犯宋晓明,令其为马刚偿命理所应当。但念及其是因“一时冲动”而杀人的初犯,并有多重悔罪赎罪情节,加上被害人家属的宽容,不杀比杀的社会效益将会更好、更大,用深层的稳固的公平正义取代表面的暂时的公平正义,不是更有意义吗?再退一步说,尽量缩小一个家庭的不幸,总比无限扩展另外一个家庭的不幸,让两家都拥有不幸,都仇恨在胸难解,要人道得多。这也是法治应有的人性光辉。

  其实,法律原本并非冰冷之物,真正的法律无不释放着温暖的人性光辉。人们愿意服从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密不可知、威不可测,而是因为法律契合了他们心灵内在的法则、标准,变成了内在法,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实际上并没有臣服任何人。这是由于,良心、公正理念和道德感的有机结合,才构成了人类心中与生俱来的“一杆秤”——内在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物化的、符号化的、系统化的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人类内在法的一张“副本”而已。尽管农妇梁建红可能还不知法也不懂法,但其心灵深处与生俱来的良心、公正理念和道德感,却让她作出了法治下的理性择抉:以德报怨,刀下留人。“我不求他回报,希望他出狱后重新做人,对社会多做些贡献。”

  这里,让我们不妨再次重温法官庭后寄语:“梁建红身为普通农家妇女,二十余载含辛茹苦将儿子养大成人,但白发人送黑发人,可谓人生之大不幸。但法庭上,当这位淳朴的农家妇女第一次面对夺子之凶,发自内心地向法官求情时,所有在场的人都为之动容。作为法官,在对这位柔弱的普通女性所遭遇的人生之大不幸深表同情的同时,更使法律职业人对其以德报怨、深明大义之举而心生崇敬。”人们有理由坚信,梁建红的义举和在其身上闪现出的人性光辉、迸发出的人格力量,也必将对更多的社会公众产生深刻影响。

  “法不容情”虽是法官信守的职业信条,但是“法、理、情”的有机融合统一,更应成为法官孜孜以求的职业理念和追求。

(实习编辑:周丽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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