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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连续三天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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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1 17:05:00
  为加强治理,提高用药安全,市食药监局制定了《关于药品被暂停销售的违法企业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法》(简称《办法》),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办法》要求,如要解除强制措施,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内容上,更正启事必须刊登5个方面内容: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名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名称、发布的媒体名称(含版面、频道或频率)、药品生产厂家;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种类和细节;国家核准的药品说明书、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明示因发布违法广告被药监部门责令暂停销售及暂停销售的时间;向公众道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形式上,《办法》明确规定:刊载(刊播)媒体为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同一版面或者频道(频率),刊载(刊播)的位置、版幅、时段与原先保持一致;同时,更正启事必须持续刊载(刊播)三天以上。

  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后,违法企业要想解除强制措施,必须提交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的有效证明方能申请摘掉“紧箍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违法企业的申请将被放到市食药监局官方网站(www.cqda.gov.cn)上公示5天,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实习编辑:肖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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