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健康

未满14周岁儿童享三种医疗救助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

    未满14周岁儿童享受三种医疗救助

  《办法》中指出,对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连续享受2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次诊断患有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凭《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享本市低保待遇的外地人同等享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予以优先救助保障;未参保人员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量力救助。针对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游艇等高档消费品的;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2套以上商品住房的等条件的,原则上不予以救助。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在本市长期就业和生活、取得当地居住证(暂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规定的救助对象待遇,可在居住地申请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标准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标准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封顶线。具体救助标准如下: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10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2000元;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8000元;其他城乡居民超过救助起付线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档次)及封顶线。

2016-01-06 07:55:55浏览74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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