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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处理医疗事故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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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存在没有意义。”在3月7日下午召开的2015医界两会代表座谈会上,人大代表,浙江省肿瘤医院的葛明华当着国家卫计委官员的话说出了这样一句话。

  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2002年2月20日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起《条例》公布施行。七章六十三条的《条例》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供了保障。

  制定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并没有想象中的好结果。全国政协委员戴秀英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从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29.9%。

  “浙江法律界的人士曾明确告诉我,在实际法院判案中,根本不会用《条例》,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葛明华则直言,《条例》根本没有意义。

  39健康网编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它明确,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等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葛明华建议,医界及相关部门应推动一部专门的医疗事故处理法,这样在实践中才真正起作用。

  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正司局长级)周军回应这一问题,表示目前正在修改《条例》,成为《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力求与侵权责任法高度衔接。

  “修改后的条例将在解决医疗纠纷发挥积极作用。”周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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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8浏览2813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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