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健康

中医药立法大势所趋 业内提醒须尊重中医药特点

  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之一,中医药立法的主题在我国已经提出30多年,至今无果。7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再次引起业内热议,争论集中在这部行业法律该不该立,如何立。

  “三大派”反对《意见稿》

  意见稿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人才培养、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66条规定。《意见稿》引起业内关注,反对的声音也充斥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中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张功耀8月10日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为题而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六大条建议。

  这篇以反对中医药立法为核心的文章列举了立法不可行的六大理由,其中前三个是宏观层面的分析,后三个则是针对意见稿具体条文的逐一反驳。前者指出,中医药立法不合时宜、不合法理,如果要立法首先要制定统一的《医药法》,而不是“细分”的《中医药法》。(详见:张功耀:反对中医药立法

  而在2006年4月张功耀曾发表论文《告别中医中药》,提出现代社会应告别中医中药。在当时引发了全国医疗界对中医科学性的一次大讨论。同年,张功耀还在其博客上发表系列文章建议废除中医,并联合一位美国医师发起“征集促使中医中药退出国家医疗体制签名公告”,得到上万人响应。

  事实上,张功耀们所代表是一个“反对派”:认为中医与西医相比,缺乏科学依据,糟粕大于精华,它可以继续存在,但在国家层面不应该再给予过多的支持,也不应再试图将其与现代医学结合,而应让中医自生自灭。外界认为,这是一种以较为缓和的“取消中医”的方式。

  与“张功耀们”站在统一战线却不同阵地的另一派则是肯定中医存在的合理性和医疗作用,但担心线性、标准化的法律规定会制约讲究辨证、系统的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沈志祥在接受39健康网的采访时表示,这种担心并不多余,“中医药肯定不能拿西医的标准来进行考量”。

  本次意见稿发布之后的7月31日,名为“陈老中医”的博主发布长篇博文,称《中医药法》关于中医师执业、中药科学化等的规定都将是在消灭中医。他认为,现有版本的《中医药法》版本是既得利益集团编写,真正的中医没有参与其中,会因此毁掉真正的中医药,“应该重新组织热爱中医药的真中医来重新写”。

  2011年底《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也曾掀起一番讨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表达过与“陈老中医”相似的观点:“几千年的中医药发展历史,从来没有由政府主导过,都是民间探索积累起来的,政府主导中医药发展,好处很难说。”

  中医药立法的第三个“门派”认为,中医药精华与糟粕并存,而真正弄清楚何为精华,何为糟粕,并不是短时间可以做到的事情。而意见稿中针对各种各样的中医药规范和标准,也很难达到我们区别精华和糟粕的要求。这样以来,法律可能会连同中医药的糟粕一起保护。

  “如果将中医药作为传统文化,这样的保护可以接受,如果将中医药作为科学,尤其是诊断疾病的医学,这样的保护,值得商榷。”财新网曾发文如是说。而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在2012年也曾直言,中医药的各个版本对某些内容的规定都不具体:县级的中医机构领导单位不明确,草案中笼统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但机构的层次、级别都没有说明。

  顶层设计宣告“反对无效”

  针对2006年张功耀提出的中医药伪科学的言论,当时的卫生部表态,“这是对历史的无知,也是对现实生活中中医药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无知和抹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强调,“取消中医是对科学的肆意否定。”这些说明,从国家顶层设计而言,中医药的地位是被肯定并且受重视的。 “张功耀们”的“中医不被重视而自然消亡”的想法自然破灭。

中央_副本

(图为中央级部门出台的关于中医药的法规政策)

  而针对其它质疑,沈志祥个人表示乐观,“问题不大,意见稿也包含对中医药特色的尊重,中医药完全可以在各自发挥自己的特点之下发展。”

  他还明确表示,关乎人类健康的大事格外需要法律去规范,“特别是中药,总会有副作用,使用要在合理的范围”,而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事业而言就是一种支持和管理,否则中医药可能会像其它国家的传统医药一样停滞甚至消失。

  军事医学科学院研究员张成岗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中医药立法是一种必然,“中医药如果不立法,类似于张悟本、胡万林、王林等所谓的大师将会进一步导致公众对于中医药的严重误解”。

  这部行业法律30多年未落地,但期间相关的法规文件一直在不断问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李昱2013年表示,全国各省截至2007年先后颁布了120多份关于中医药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文件。

地方_副本

(图为各地方出台的有关中医药的法规政策)

  本次《意见稿》第一条明确中医药的概念不仅限于中医和中药,也包含各民族医药。39健康网采访到新疆奇康哈博维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单义,他表示,目前新疆当地据他所知还没有关于维药立法的相关文件,作为一家民族医药企业,它们欢迎《中医药法》的到来。

  新疆维吾尔医药有二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但由于标准、资金、技术等都对现代维药的发展有很大制约,使得现代维药企业规模比较小,而一些现代维药被内地一些厂家仿制,使得真正现代维药的品牌受到伤害。

  “目前包含维药在内的中医药行业存在标准不统一等多种问题,甚至出现假冒伪劣问题,加之国外对中医药由不认可到慢慢的接受,中医药必须用立法的形式来确定和解决目前的瓶颈问题。”单义表示。

  业内提醒尊重中医药自身特色

  2013年的《草案》发布之后,业内专家表示,一旦《草案》得到通过,各种政策将以法律形式得到确定,不仅会加速中医药产业现代化进程,也有助于依据“扶持、促进、发展”的原则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单义赞同这种推测,他表示,《意见稿》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中医药在临床上的普及率,既惠及民生,又促进中医药行业整体发展。

  然而,这样的利好并非100%。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组负责人陈其广在2013年《草案》出炉后坦言,具体内容与中医药从业者的理想仍存差距。

  正如第三个反对派提出的观点,整部法律在管理等方面有欠缺,所以,支持者虽然极力支持,但就哪些立法细节需要强调他们仍有看法。

  中医药人才的培养也是讨论的重点之一,单义表示,这部法律必须明确中医师的行医标准和具体准则,而沈志祥则在采访中多次强调,中医人才必须按照传统医学的方式进行培养,中药方面也需要在法制的基础上对知识和各种技术进行保护,“这部法律必须强调中医药本身的特色,才能为行业带来好处”。

  如果说人才培养只是整部法律的一个细节,张成岗更关注宏观概念。他认为,这部法律最需要明确的是到底如何规范中医药的形式、内容,也就是说,什么才是真正的中医药,“这要求既尊重中医药临床实践的重要贡献(包括赤脚医生等),也尽可能把中医药应用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通过立法形式进行摒弃”。

  他认为,中医领域和西医领域应合理、平等对话,进行科学的交流, 所以,围绕《中医药法》也主张可以吸引关注中医药发展的西医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其中,在中医对于疾病的防诊治、中药的加工炮制、质量等方面进行把控。

  “这样并不是说采用西医西药的模式来管理中医中药的发展,毕竟中医药具有非常典型的配伍特点。”张成岗强调。

2014-09-25 14:37:11浏览67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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