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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品价格管制扭曲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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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4 14:39:00
医药产品价格管制扭曲了什么?


  需求旺盛而供给不足,医疗服务行业的整体收益当然可观。但是,参与医疗供给的要素很多,医生、护士、管理人员、机构的牌子和名声、设备器械、场地、药物和用品等等,缺了哪样也不行。于是麻烦来了:各要素你争我夺,怎样分享所在必得的行业高收益?理论上讲,既可以用行政之手分配,也可以经由市场价格机制决定,还可以非驴非马行混合之道。不过有一个规律不可违背,只要价格不能准确灵敏反映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种种行为的歪曲就接踵而至,“乱象四起”就难以避免了。

  这正是当下我国医疗医药业的写照。近几年为了降低药品费用,“军令十二道,道道有药名”,可多少批次的降价行动,实际效果无人恭维。“药价虚高”整成了“药价虚低”,许多降价药品无人生产,市场上再也买不到了。

  医疗价格是这样变化的

  笔者手头有一份北京大学医学部领导的讲演提纲,其中有关医疗价格变化的例证,很说明问题。基本变化趋势是这样的:凡传统就有的老医疗技术,目前的收费与15~20年前相比,在扣除了物价指数之后,并没有变贵的趋势;高收费项目当然也有,不过无一例外全部是新医疗技术。以胃癌诊断为例:“上消化道造影”目前收费380元,20年前收80元;“常规活检病理诊断”收费100元,20年前收30元。这种现象说明,在同期城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变动(略低于三倍)上下的水平上,“老技术”并没有变贵。新的胃癌诊断和治疗技术呢?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核磁共振,1500元;PET,8000~10000元;腹腔镜,10000元;内镜下支架置入,5000元;内镜下光动力治疗,10000元。

  如此畸高畸低的比价之下,医院和医生不能不感到“推陈出新”的强大推力。这与药厂热衷于“新药”的推陈出新属于同一套行为逻辑。我国医疗服务开放不足,一部分表现为机构和个人的合法行医门槛过高,没有充分利用内外医疗服务的资源。与此相反,在引进最新最贵的新医疗技术、设备和仪器方面,医疗部门的开放程度实在是高得离谱。

  不奇怪吗?老技术和老药品超低价,新技术和新药品超高价,居然同时并存于我们这个医疗价格管制的体系之中。难道价格管制部门因为不具备信息的优势,反倒成了医疗机构的“俘虏”?这是可能的。但为什么不干脆多“俘虏”一点,把老技术和老药品的价格也一并抬上去,医疗机构的收益岂不更大?

  答案要到现有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管制体制里去寻找。翻看1996年以来的有关政策法规资料,可发现两大要点:1.价格管制遵循“成本加合理收益价”的定价准则,但成本调查费时费力,等到平均数出来,常常时过境迁。2.价格管制对物价总水平的稳定负有政治性责任。把这两点配合起来,怪现象就再也不怪了。

  医疗服务成本到底怎么算

  先看第一点。医疗服务涉及的项目之多,超乎想象。2001年国家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把原先各地30000种医疗项目,规范为不到4000种。

  就以4000种算,按全成本法调查,取数、分摊、归类、加总、平均、定价,怎么衡量也是一个超级庞大的工程。就是说,价管机关掌握行医成本的“成本”,本身就非常高昂。不需要说“成本调查”名目繁多、误差层出不穷;也不需要说利害所在,人为的信息隐瞒是题中应有之意;甚至不需要说作为一个各地差异很大的大国,得到“平均成本”的麻烦无数。就算上述问题全部零成本解决,价管调查本身要支付的“成本”,在概念上也是错的。真实世界约束人行为的成本永远是“机会成本”,即在一个可选的机会集合里当事人所愿意放弃的最高收益。中国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生200万人,每个人面临自己的机会集合,每个人判断机会的准则不同,由一个集中的政府机关来收集全部相关信息并由此核定“医生成本”,能准确、及时、无误吗?

  有的医院接到包含所在地区指导价目的《规范》时,已是三年以后了。行内人评说,“十年调了一次价”,因为此前的收费标准还是1996年的版本,这可是中国经济变化多大的十年啊。翻开这个价格大本本,医护人员劳务技术报酬偏低的老问题似乎依旧。看吧,“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等,各取1次挂号费”,而“挂号费”的标准,“省市医院1元,县医院8毛”。这比几年前“打针比(自行车)打气还便宜”,到底改善了多少?

  再看“急诊诊查费”,这可是相当于当下热门的“全科医生”的报酬,且注明“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急诊的诊疗服务”。费用是多少呢?省级10元,市级8元,县级5元。然后看稍贵一点的“知名专家诊查费”:省级30元,市级25元,县级20元。最贵的医师劳务报酬是“远程会诊”,单价每小时200元。那是机构对机构之价,医生落袋多少还待调查。最令人吃惊的是护理指导价:II级护理,每天5元;I级护理,每天8元;特级护理,每小时3元;“特殊疾病护理(包括艾滋病等特殊传染病的护理)”,每天才30元。最后举一项“吸痰护理”,注明“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吸入;一次性吸痰管除外”,指导价省市县一样,都是每次2元!朋友,付2元钱,你我干不干?都没人干,医院还不得从高价项目里找钱来补贴加价?

  定价体系是这样“炼”成的

  谁也不知道下次“收费规范”什么时候下达。期间,无论物价和其他经济参数怎样变化,医院和医生只能按现有规范收费。医院要生存,只好从“以药养医”中找出路,就要加快医疗新技术的引进、更新和升级换代。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为的动因绝不单一,但是财务生存,却是最基本的经济动力。

  于是问题来了,广遭诟病的“以药养医”和“过度医疗”,不是发生在同一个价格管制体制之下吗?既然允许公立医院创收,何必让医院非通过经销药品来增收呢?直截了当放开医疗服务价格,让人家“以医养医”不就结了吗?

  这就涉及价管体制的第二个要点。原来医护人员的“劳务成本”是连续性的信息??去年、前年、甚至10年前医护人员的劳务成本,都有案可查。提价多少,就显示多少。可药品、器械、仪器设备,特别是新药、新检查仪器之类,过去根本没有,价格再贵也无涉“基数”,看不出指数的变动。众所周知,我国价格管制的任务不但是定比价,而且还包括控制物总水平的任务。遇到通货膨胀的年份,价格犹如高压电,是谁也不敢批准的。

  上述两大特点的交汇,使医疗服务的人力定价易受歧视,而层出不穷的新药品、新器械和新装备的定价很受优待。畸高畸低的医疗医药定价体系,就是这样“炼”成的。它当然要系统性地歪曲医疗服务行为。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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