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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刑法不能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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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10:31:00

  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养子防老”的传统观念很难在短期内消除。正因如此,孕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许多孕妇或自愿或被迫在孕期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女性胎儿终止妊娠,从而人为造成了出生婴儿性别比的严重失调。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目前已高达119.92:100,到2010年,我国将有大约1800万光棍。

  事实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所带来的后遗症,不单单是造成男性婚姻竞争加剧,让大量男性求偶、婚配等本能在若干年后无法得到满足,更重要的是,这种病态的人口结构比还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现象加剧,婚外性行为增多,卖淫嫖娼泛滥,家庭稳定性受到冲击,抑郁人群增加等,严重危害国家的人口安全,影响社会稳定。除此之外,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还会直接危及孕妇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正是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近年来,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多次专门发文,联合行动,进行专项治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对违反者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以湖南为例,最近3年全省共立案查处“两非”案件1392件,其中“两非”典型案件249件、行政处罚850例、吊销医师执业证75个,有307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43人被开除公职。

  然而,这种行政处理与经济处罚并用的“严打”“高压”手段,并没有有效遏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现象的发生,相反,男女人口比例失调的“乱象”还在进一步扩大。有关专家认为,法律的长期缺位和“无动于衷”是导致性别鉴定泛滥成灾的重要祸首——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检察机关感到《刑法》没有哪一条可以恰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尴尬。

  为破解这种法律困局,近年来陆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递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福建、江苏、河南等省更是先行一步,在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上进行大胆试水。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国家相关部门也在积极跟进——2005年12月提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让人遗憾的是,由于争议巨大,提交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条款,暂时搁置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但在随后的分组审议中,仍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呼吁,应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纳入刑律。这次潘贵玉再次提出这个议案,虽然不是“新闻”,但依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眼下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来遏止这一危害行为难以奏效的严峻形势下,我们的刑法再也不能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无动于衷”了!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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