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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精神可解“违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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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31 09:34:00

  北京孕妇李丽云因丈夫拒签手术知情同意书而不治死亡事件引起的热烈讨论余温尚存,相似的悲剧险些再次上演。1月11日,在浙江德清县人民医院,产妇大出血,生命垂危,需要切除子宫挽救生命,但患者丈夫拒绝在签字同意手术。不过,这一次,这家医院作出了与北京朝阳医院不同的决定,由两名主治医生联合签字手术,产妇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母子平安。

  医院的勇气非常值得钦佩。毕竟,违反有关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方面的有关规定而强行手术,在法律责任上,医院自取一种极端不利的地位,可谓引火上身,如果有任何闪失,医院几无责可免。即使强行手术之后,现在母子平安,似乎是最好的结果,但如果家属较真,认定医院处置并无必要,而决意追究医院未经家属授权而擅自切除患妇子宫,造成重大伤害的法律责任,相信医院也百口莫辩。从当下的医疗实践来看,医患关系处于如此低潮时期,这样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有几家医院有勇气去做?

  然而,以生命的名义,没有任何理由吝惜华美的辞藻来夸赞那些作出这个“违规”决定的有关人士,包括:两位签字的主治医生,负责的院长以及明确指示“抢救病人”并赶赴现场督战的县卫生局官员。在生命面前,人们早已看惯的那些斤斤计较的计算理性,那些对法律纠纷的忧惧和逃避,竟然都没有出场。患者周发芝是幸运的,因为在她生死攸关的那一刻,有一群真正的医生勇敢地与死神和冰冷的规定搏斗着,周旋着。

  有惊无险,周发芝终究没有成为第二个李丽云。但是,唏嘘感怀之余,稍一思索,我们肯定又要困惑起来。知情同意书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患者权利而设计的,为什么有时候,竟然可能成为让死神狞笑,生命枯萎的罪魁?

  法律规定是严肃的、冰冷的,否则就不具备强制力。浙江这家医院在现有规定面前,法律上仍然是错误的,甚至有可能要担负较大的法律责任。但是恰恰是他们这个“美丽的、善意的错误”,保护了更高阶的价值——生命,造就了更高的美和更大的善。这个逻辑有点黑色幽默,但是它折射出了我们当今医学伦理的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医学伦理的制度建设与精神建设之间的不平衡。

  “医学伦理”,乃至涵盖更广的“生命伦理”,作为一种新的伦理概念全面由西方引进国内医学界,还只是近20年的事。这些年,在国家有步骤地,系统地大力推动下,各项医学伦理制度、规定日渐完备起来,客观地说,应该普遍增进了病人的福利。在维护病人权益方面,想得更细致了;在减少医疗纠纷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律设计总有一定的缺陷,很难穷尽一切可能,当生命的热情开始遭遇法律规定的冰冷,意外就开始发生。

  在李丽云案发生以后,笔者曾经撰文,要求立刻在现行知情同意相关规定中引入“紧急避险”原则,即“医疗机构有权根据医学专业知识,天然获得授权对危重病人实施一切有必要的救治”,救命要紧!作为补充,如家属或关系人有异议,可在事后举行听证会来负责裁定,或确认授权,或判定责任。这个建议的根据,在于医学伦理的核心——以人为本!

  医学伦理愈加深入大众生活,医学伦理制度建设本意就是要体现出医学伦理精神,医学伦理精神的核心所在,就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尊重。那些囚徒困境式的博弈,那些关于规避责任的殚精竭虑,在人本精神面前,都是轻如鸿毛的。浙江的那个县城医院也许在制度层面上犯下大错,但是却获得了一次医学伦理的胜利,遗憾的是,这个胜利是体制外的偶然。而一个好的体制,应该能容忍那些充分体现了这个体制的善良本意的例外。这样,法律的冰冷就有可能传递出人性的温情。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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