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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换肾法不容情 相关立法亟待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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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10:27:00

  因尿毒症而需要移植肾脏的患者,因各自家人中没有合乎配型的活体肾源,但两家互换,却各自找到了对方需要的配型,因而决定交叉捐肾,此手术方案提交给收治医院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昨日,有消息传出,手术被伦理委员会以8:1的投票结果否决,媒体报道指出,伦理委员会给出的决定是“暂缓手术”。

  根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的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两家肾源互换,肾脏的供体与受体之间就无法满足法律要求的配偶与血亲关系,于是,伦理委员认为在目前条件下作出“暂缓决定”,并希望两家能够补充证明材料,证实“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个条件得到满足成为该手术方案得以通过的唯一途径。

  器官移植的关键伦理问题,在于捐献人的知情同意的真实达成。器官捐献人是否受到利诱和胁迫,是否在正常情况下做出理性的决定,是衡量真实的知情同意形成的重要因素。由于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成熟,我国器官移植数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靠药物维持可以等待但又必须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这就决定了器官移植个案中存在牟利的可能。在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衡的情况下,对穷人的新型残酷剥削也就有可能以一种非常极端的形式出现,而在活体器官移植方面,有可能出现更为悲惨的情况。为了避免这一恶果,《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非常谨慎地把活体器官捐献人限制在家庭关系层面,基本排除非亲缘关系的捐献人。在目前条件下,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的重要性。但是,条例在关于非亲缘关系器官捐献人的大门之前,还是留了一道门缝,即所谓“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如此含糊的字眼,并且,未能有更进一步的详尽而明确的解释。

  面对这样的规定,医院的伦理委员会自然是一筹莫展。只好作出“暂缓”决定,而把难题还给了患者家属———你们自己证明这个帮扶关系吧。其实,在条例出台前,就应该考虑到类似的困境。既然下决心排除非亲缘关系的活体器官捐献,这个门不如关死;既然留有余地,就不妨列明哪些情况可以满足“帮扶而形成的亲情关系”,这个列举,对一部法律来说不仅是必要的,立法过程也不会太难。对有真正需要的病患来说,这个法律难题,可能扼杀了人们的生存希望,对于器官买卖活动者而言,又是值得研究和利用的法律漏洞。

  对两个等待换肾的患者及其家庭而言,大众的情感倾斜是不言而喻的。伦理委员会可能正是本着这一基本的善良意志,才得出“合伦理却不合法”的结论。尽管如此,由于本案事实清楚,两家人在患病前并未相识,“帮扶关系”也就无从谈起。从立法的本意看,应是指与移植手术不相关的帮扶关系,一般地理解,应该是长期的,以情感交流或亲密、共同的生活经历等为主要内容的帮扶关系,本案应不在此列。为避免弱势群体为获利而捐献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平等地位往往成为判定真实知情同意的必要条件。这样,单纯因手术而形成帮扶关系的功利逻辑应予避免。如此看来,两家人的迫切愿望恐怕要泡汤。广医二院伦理委员会的决定是无奈的,是善良的无奈,但却误读了法律。投票已经结束,否决是伦理审查的最终决定。交叉换肾能否可行,法律上并没有“暂缓”的相关规定,这其实已经不是一个医院伦理委员会可以自行释法而自由裁量的问题了。唯一的办法是,作为紧急事件上报卫生部和有关立法机关,明确就亲属互捐活体器官问题迅速形成决议,上述机关在此问题上的不作为,将是患者们病魔之外的另一场噩梦,相信病患和大众都在殷切地期待着积极的行动。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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