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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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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拟规定“艾滋病检测采用实名制”曾引起社会讨论,8日疾控中主任王宇对此表示赞同,他说:“过去的自愿匿名监测有其局限性,虽然保护了隐私,但导致有的被检测者用假名字,一些人在检出艾滋病后就找不到人了”。(2月9日 《新京报》)

  其实,关于艾滋病是否应实名检测的争论由来已久。细究起来,支持和反对的理由似乎都十分的充足。赞同者会说,不实名的话一些人检测出阳性,也无法有效地联系其治疗,其配偶和伴侣亦会因此“信息密闭”而处境危险。疑虑者则称,如果强制实名的话,会降低潜在人群检测的积极性,出于隐私泄露的担忧,他们可能会用假身份证等来应付,最终仍无补于“提高防控”。

  争论归争论,即便台上彼此辩得唾沫横飞、面红耳赤,但目的却是一样——帮助人们更好地预防、发现和治疗艾滋病。只有首先认同争论背后的这一基于公义的价值共识,方能撇开一己之偏见和跳脱出情绪化,从而寻觅到最佳的弥合分歧并吸纳善意的解决之道。不但持歧见的政策制定和建言者各方应秉承此共识,就是作为围观者的公众,发现对立的观点背后相通的“爱护艾滋病人”的良善之旨,本身就是对全民提高防艾意识和抵制歧视的一次操练。

  所以,我觉得没必要刻意地将分歧尖锐化,赞同和反对的双方都应看到对方提倡的也许就是自己所欠缺的。完全死板地强调“隐私权”而忽视联系救治和保护伴侣,显然有失偏颇;可是,为了更好地确认和跟踪感染者强制地要求实名,就一定妥当吗?恐怕亦不尽然。

  不难发现,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实名检测”的人,在各抒己见时似都只是一味地铺陈高屋建瓴的“论说”,反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问题的真正主体——被感染者自身的意志和能动性。比如,媒体上早有披露,即便实行自愿的匿名检测,一些人仍是使用假的姓名或身份。再比如,要求实名的人,常举的例子是丈夫感染了病毒由于未告知妻子致使其也患病的悲剧。前者说明,相比制度本身的强制性,个体自身才是决定是否“实名”的关键所在。至于后者,即便新的条例规定被感染者有义务告知伴侣,可是到底执不执行,最后的主动权还是在其本人,毕竟,法律不可能管辖到家庭的私生活。难道还要妻子或丈夫因被感染而控告配偶吗?

  因此,如果考虑到实名的真正决定权是在被检测者而非制度本身或政策制定者,那么可以说,强令实名检测的意义已所剩无几。与其以威严的律令要求被检测者填写实际的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如“宽严相济”,以“诚”动人:不必将“强制”二字写进相关条例,但是可以规定检测机构对每一个前来检测的人都存有予以劝服和建议的义务,告知他们留下“实名信息”对他(她)自己和家人都是最好的爱护。

  一方面,这种“劝谏”应该有足够的强烈度,并以机制来确保其常态化,尽量以情理并重的说服来让每位被检测者都留下便于联系的信息;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应该同等地强化对这些“实名信息”的保护力度,让每个愿意“坦诚以待”的被检测者都无后顾之忧。

  取实名制之善意和优点,祛其森严压迫感,既促进“信息完善”,又让潜在的感染者更直接地感知到温暖和关怀,如此“取精祛粗”,衔接对立双方的共同智慧和嘉德也许才是对所谓的艾滋病实名检测之争的最好回应。

(责任编辑:廖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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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2浏览2446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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