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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童午睡时猝死幼儿园内 家长向园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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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岁男孩在民办幼猝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孩子死因符合幼儿猝死综合征。法院认为,出事幼儿园不具备相应资质,幼儿园内没有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孩子父母无法接受猝死事实,将幼儿园告上法庭。12月8日,郑州二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幼儿园开办者焦某为孩子的死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26万余元。

  家长索赔

  孩子幼儿园猝死,园方应作赔偿

  4岁小雨(化名)在幼儿园午睡时,悄悄离开人世。“幼儿园的老师稍微注意一点,也不会发生这样惨剧。”在法庭上,小雨的父亲高先生悲愤地说。

  小雨是独生子,事发前在二七区小天使幼儿园学习。高先生称,2月10日下午两点多,他接到幼儿园通知说,称其儿子死亡。他了解到的情况是,当天中午,小雨不想睡觉,幼儿园教师强行给其蒙上被子,让孩子睡觉。他认为这是导致儿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活蹦乱跳的儿子到幼儿园就死了,得有个说法!”高先生找幼儿园开办者焦某讨说法。但焦某不愿负赔偿责任,高先生遂将焦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园方辩称

  已尽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焦某辩称,原告所诉没事实依据,幼儿园老师无责任。小雨事发当天患感冒,且家长在送其至幼儿园时没将感冒药交给当班老师。发现小雨发病时老师积极配合治疗,园方对小雨猝死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1年2月10日中午,幼儿园教师按例让小雨午休,不多时幼儿园教师发现小雨异常,遂电话通知120急救,后120将小雨接到医院进行抢救,初步诊断小雨为“救前死亡(病因待定)”。后经尸检,鉴定结论为:小雨符合婴幼儿猝死综合征而死亡。

  法院判决

  园方担责七成,应赔26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小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被送至小天使幼儿园时,其监护义务已转移至该幼儿园。被告焦某不具备开办幼儿园的条件,从教老师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幼儿园内没有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由于被告焦某擅自开办幼儿园,并疏于管理,导致小雨在午休期间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不能被及时发现,并在第一时间内由专业医护人员予以及时、合理的救治,最终造成小雨在其监护期间死亡。被告因其过错应当对小雨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高先生263629.69元。

  据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以案提醒

  孩子太小,不要趴着睡

  针对本案幼儿的死因,医学专家提醒,婴幼儿猝死综合征是指婴幼儿突然、毫无征兆的死亡,而且多是在睡眠时发生,也难找到真正死因。一种理论认为,部分婴幼儿呼吸系统发育不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俯睡吸入过度的二化碳、吸入烟雾及温度过高时,可能出现呼吸停顿,导致死亡。因此,应该注意婴幼儿睡觉的姿势,提倡仰卧睡觉。

(责任编辑:廖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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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9浏览1389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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