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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学生醉酒而亡 参与者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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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喝下一斤白酒 醉死女大学生

  16岁的徐小燕是成都某大学学生,去年12月31日,她和同学李兰相约去崇州玩耍。随后,两人向班主任请了假,获准离校。当晚6时许,两人来到崇州王仲明经营的台球室,她们遇到了在这里打台球的张强、程民、牟红兵、周玉、黄涛等人。几人随后邀请徐小燕和李兰在此聚餐,徐李两人同意了。

  一群人喝光两件啤酒后,王仲明从家中拿出半斤白酒,很快又一扫而光。几个男生觉得还不过瘾,便又买了3斤白酒。这回,徐小燕一人就喝下约1斤白酒,然后不省人事。几个男生将她抬到台球室椅子上睡下,继续饮酒。

  散席后,大家认为徐小燕只是一般的醉酒,便将其搀扶到张强家。早晨8时许,张强起床后发现徐小燕整个人已冰凉,赶忙将徐送到医院。经医生检查,徐在送医前的1小时已经死亡。

  索赔:喝酒者全部成为被告

  听闻噩耗,徐小燕的父亲徐南明和妻子匆忙赶到崇州处理后事。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徐小燕的死亡原因是因酒后呕吐,呕吐物被吸入气管、支气管引起窒息导致的。

  随后,徐南明夫妇要求李兰等当晚一起喝酒的人赔偿,遭到众人拒绝。李兰等人认为,徐小燕不计后果豪饮,应该自负责任。随后,徐南明夫妇将当晚参与聚会饮酒的人全部告上法庭。随后,经被告申请,法院又将徐小燕所在学校追加为被告。

  认定:醉死的喝酒的都有责任

  崇州市法庭审理后认为,徐小燕从去年12月31日离开学校到次日死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徐小燕年满16周岁,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会产生不良后果,在已喝两瓶啤酒的情况下还喝下1斤白酒,以致醉酒后因呕吐物窒息死亡,自身有较大过错;王仲明是成年人,将其经营的台球场所提供给张强等未成年人饮酒聚餐,参与其中并拿出半斤白酒自饮,引起其他未成年人效仿,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程民在聚餐时已年满18周岁,积极购买啤酒和白酒,为徐小燕过量饮酒提供了条件,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兰作为主人,对前来做客的徐在醉酒丧失自制能力之后,没有尽到对徐的照顾义务,应当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张强允许徐在其家里住宿后,亦没有给其监护人汇报或及时观察、护理,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为,李兰、张强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兰的父亲李学兵、张强的父亲张永福承担。

  同时,徐小燕就读的学校明知道徐要到同学家,并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使其监护人不能有效对其进行管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庭作出判决:徐小燕死亡的损失5万元,由王仲明赔偿5000元,李学兵赔偿25000元,张永福赔偿6000元,程民赔偿4000元,大学赔偿10000元。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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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浏览4909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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