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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11刀自杀”有没有可能 警方错误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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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2 08:30:00腾讯

  在他杀案件中,罪犯往往带有严重的主观故意性,因此下手较重,损伤部位没有规律,创口大多较深,内部器官和重要血管往往损伤严重,虽然不一定刀刀致命,但是不太可能见到典型的试探伤。他杀的铁证是抵抗伤,也就是当受害者在被袭击过程中本能地用手阻止凶器、或试图抢夺凶器时所造成的伤害,多见于手掌和胳膊上。

  自杀者多选择切腕和切颈,有时也会有刺创伤出现,创口多位于自杀者双手容易达到的部位,比如手腕、颈部、胸部、腹部、腋下和腹股沟;而他杀者多选择刀捅,由于胸部、腹部和背部面积较大,刺创大多位于这些部位。

  针对切颈来说,由于他杀下手狠、速度快,所以他杀的创口会相比自杀更深、更短、且伤及动脉,同时往往会伴有头部的重击或扼颈昏迷的情况。所以长度较长、较浅的颈部伤口,就像本案中那个17厘米但并未伤及血管的颈部伤口一样,确实可能是自杀所造成的。

  除伤口之外,现场勘察、物证检验和尸体衣着对死亡方式的推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本案中,受害者的衬衣纽扣解开也是自杀的一个迹象。为了不让衣服阻碍自伤,自杀者在自杀前通常会将衣扣解开,或在切腕之前挽起衣袖,露出身体相应的部位。这些行为举动虽然微小,但是都能反映出当事人自杀前的行为过程和心理活动;而他杀案件中,不太可能有类似的行为。

  如果是他杀的抵抗伤,一般在手掌或者手背,而不应该是手腕的位置

  当面临刀子的袭击时,人不会选择把手臂扭过来,用手腕内侧来阻止向前的刀子的。可以自己试一下,那个姿势相当扭曲。

  举手挡刀应该是手心朝着凶手刀刃。抵抗伤不太可能会出现在手腕内侧的,尤其又是平行的浅伤口。仅仅从物理和生物角度分析、试探伤大多是由于心理自我保护因素引起,对自己下刀,由于角度和心理因素很难一刀就割到位,当刀砍到自己身上时候会有本能的犹豫和减轻力度,所以会有比较浅的刀痕出现。由目前已有的资料来看,死者右手手腕筋腱大概是被切断的。然而,如果手腕肌腱断裂,就算是完全断裂,也仅仅是腕关节失去活动功能。而持刀一般不会让手腕吃力。更何况完全断裂的可能性不大,这么多试探伤,也没把自己杀掉,那么就更加不会影响活动了。

  另外,肌腱并不影响肌肉的活动。手部肌腱损伤多为开放性,以切割伤较多,常合并指神经伤或骨折等,也可有闭合性撕裂,由于手内肌仍完整,掌指关节屈曲不受影响亡。

  所以来说,肌腱受伤正是试探伤的重要表现,也就不存在右手拿不住刀的疑惑。

  为何办公桌上未见到大量喷溅血迹?

  气管只是空气进出肺部的一条管道,所以气管被切开后,空气仍然可以从创口进入肺部。因此,在出血量不多,血液不足以被吸入肺部的情况下,气管被切断确有可能是不致命的。另外,颈动脉和颈静脉在气管侧后方的气管食管间沟内,外面有颈动脉鞘包裹。在不伤及颈部大血管的情况下,颈部出血量不大,在气管断端空气呼出时,溅落的血迹呈细密点状(像喷雾剂一样),这也有可能是死者家属质疑现场并未出现“大片状出血”的原因。

  此外,死者右手腕的肌腱与血管也被切断。但由于手腕部桡动脉的出血量很小,所以切腕也无法导致死者在短时间内休克死亡。因此,仅根据尸检报告来看,死者的死因很可能就是上腔静脉破裂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

  再者,以现场的血液溅射分布情况看,又不大像是被多人用暴力按制住后用刀刺死。如果是那样,多刀刺杀与挣扎引起的溅射的血液在地面上应该会留下被凶手遮挡的空白或踩踏痕迹。他杀结论也是存疑。

  至于死者事前表现,有可能是一心求死才不露出任何异样,以免被发现被阻止。每个人性格不同,做法差异很大,不好评判。

  综上所述,我们暂时可以做个判断:本案自杀可能性大于他杀。

  尽管如此,警方还需进一步解释

  如果是自杀,那动机到底何在

  尸检只是证据之一,并不能代表刑事侦查的全部内容

  还必须综合参考现场勘察、物证检验和尸体的衣着、状态,并通过毒理测试排除下毒的可能,并且案情的推断必须能用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活动所解释。至于案件的还原,要有一条完整、不冲突的证据链的组成。不能仅凭一个证据就下结论。但做为初步侦查结论,为下一步做推断假设,认定其为自杀是没有问题的。随着新证据的加入,通过其他刑侦途径,再一步一步还原案件。

  凭借目前我们能看到的资料,单纯的归结自杀或者他杀都有疑点,具体结果还是要看翔实的现场的物证分析和尸检的结论。毕竟真相就在那里,不会违反物理定律和生物原理。如果是自杀,完全可以还原每一刀的方位和力度。如果是他杀,现场一定会留下和自杀不一样的痕迹。至于怎么还原现场怎么检验,这个就不是我们能做的事了。

  尚存其他疑点,警方有义务继续侦查,并进一步公开披露信息

  死者自杀的动机到底何在?事前有否被麻醉?此事跟之前死者协办的贪腐案件有否关联?谢业新的手机和日记中是否有相关线索?这些,警方都不能像对死者手机上的信息一般,以“出于保密内容不能讲”为由搪塞过去。物证、尸检、毒检、人证、现场,都需要进一步披露信息。

  当事人作为在职官员在岗自杀,这已经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为还死者清白,还家属公道,还公众一个真相,警方绝对有义务解释死者自杀动机为何。

  如果是对的,就不要遮遮掩掩,否则就算你做对了,人家也会怀疑你,坦诚、公开是争取信任的前提。

  结语:警方的结论很可能是对的,但他们那种不屑于给你解释清楚的态度,实在让人又可气又无奈。

(责任编辑:陈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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