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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驻店药师在方可出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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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2 15:30:0039健康网社区

  近日,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药品经营企业下发紧急通知,从进货渠道、经营范围、驻店药师管理、药品拜访等五方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

  一是严控进货渠道。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并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是严限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

  三是严格销售行为。对于注射剂、抗生素、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中药饮片等,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在审方时必须审查处方医师的合法性,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不得自行抄方代替留存处方。

  四是加强驻店药师管理。销售处方药品时,药师必须在岗做好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药师不在岗,应当及时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五是规范药品分区摆放。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的方式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药品进行分柜摆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合理,并贴有醒目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参与药品违法广告的宣传以及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责任编辑:晏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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