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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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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8 09:32:00

  《指导意见》要求推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指导意见》提出,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指导意见》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毕业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指导意见》要求,近期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指导意见》全文6000余字,共分8个部分,包括: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相关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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