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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奸杀少女被免死 云南省高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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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强奸杀死两人,是谁发给了李昌奎的“免死牌”》的网帖引起网民热烈讨论,网帖称云南昭通一男子奸杀同村18岁女子,又将其3岁的幼弟活活摔死,一审被判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李昌奎为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发帖人指出,这些免死的理由都经受不住推敲。网帖附有发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死者生前照、按有红手印的村民联名信照等。

  记者就此采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确认了此案终审被改判死缓是事实。该院的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云南省高院正在对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进审核,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将视案件审核结果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决定。

  根据网帖提供的线索,“中国网事”记者赶往起源案件的事发地云南巧家县鹦哥村进调查。据网帖称:巧家县鹦哥村李昌奎家与王家飞家产生了矛盾并发生扭打。2009年5月16日,赶回村里的李昌奎见到王家飞,就将王家飞的裤子撕烂,将其掐晕强奸,又用锄头击打其头部。然,李昌奎提起王家飞弟弟王家红的手脚,将3岁孩子的头猛烈撞击门。担心两个孩子不死,李昌奎又用绳子将两个孩子脖子勒在一起扬长而去。

  从巧家县城到鹦哥村,除了2个小时的车程,还要步近4个小时。66岁的村民杨正富说,这起命案凶手没判死刑,地方治安将得不到保证,因为“今谁都可以杀个人就去自首”。现任村民小组长周天祥说:“知道判死缓的村民大部分都不满意。农村的说法就是杀人要抵命。”村民们还说,李昌奎平时就有点“二杆子”,与人发生争执时常说“小心我拿榔头敲死你”这一类的话。

  而在昆明市船房老村的一间出租房里,记者见到了正在此上访的死者王家飞姐弟的家属。死者母亲陈礼金说,自己和丈夫已从昭通市到昆明市一个多月了,此间一直不断向云南省检、省高院投送各种材料,目的就是要让凶手重新改判死刑。她说:“检察院让我们去找法院,云南省高院答复说7月中旬由院领导接待,所以我们一直在这里等着。”

  死者的哥哥王家崇说,云南省高院认定的从轻情节都不成立:李昌奎以前托人向王家飞提亲,遭到拒绝一直想报复,明显是预谋作案;他“自首”是在公安机关发出通缉自己处于四处讨饭、穷途末路的情况下才在2009年5月20日被迫投案;他“认罪悔罪态度好”是想减轻受到的惩罚;法院说凶手“积极主动赔偿”更是子虚乌有,有鹦哥村委会和茂租乡政府出具的材料为证。

  记者在盖有公章的材料中看到了这样的内容: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虽然承认人是他儿子杀死的,但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就是以各种借口不拿出钱来赔偿。村委会干部只好跟乡干部一起,责令他们公开变卖处理钢筋、水泥、砖、羊等财产,得到的21838.5元转交给了受害人家属。王家崇说:“安葬费就了3万多。这种赔偿怎么叫积极主动呢?!”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记者电话联系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昌,他表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起上诉,案件交由上级法院审理。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李昌奎死缓。记者联系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表示,云南省高院目前已经高度关注此事,高院会认真审慎对待,一切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处理。

  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法律专家。这位专家表示,我国在案件审判上的二审终审制,决定了如要改变终审判决结果,要么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么只能等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

  事件回放

  奸杀19岁少女,又摔死3岁幼儿

  李昌奎之前是喜欢王家飞的。他们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而19岁的王家飞面对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他的提亲。据查,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打架,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

  当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实施强奸

  王家飞苏醒跑向堂屋,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随,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他的手脚,猛摔向门,致其死亡。作案,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两级法院两次审理,死刑变死缓

  2009年底,昭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同时,王家也提出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庭审中,李昌奎辩称:他并不是为李家和王家的家庭琐事主动回来报复杀人的,而是受王家飞之约,专门回老家来处理感情纠葛的,并非预谋作案。

  昭通中院审理于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果特别严重,其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李昌奎提出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

  异议

  受害者家属:他走投路才自首,坚决要求判死

  死缓的终审改判让受害者家属非常震惊。“法院避重就轻,对李昌奎的杀人手段、情节、果、对社会的危害只字不提,竟只提他投案自首的情节。”王家飞的家属说,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4天再想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走投路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这种自首也是被动的自首,远远不足以从轻处罚。”

  此外,关于“积极赔偿”,家属说,案发,李昌奎的家属对王家不闻不问,最拿出了21838元,剩下的就拖着不给。“这怎么能叫积极赔偿呢?”随,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

  舆论:判决解释难服众,预留谣言空间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发微博称:一般而言,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最起码的条件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是罪大恶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李昌奎免死的理由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不成立的。

  网友“老爷爷吃生米”:“长久以来,我国一直主张司法专业化,如今接二连三地遭到民间的舆论‘逼宫’。司法专业化,本身需要用严密的法理让公众信服,但本案显然没有做到。此案法院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怎么就不该从轻,怎么就该从轻?若是只有写判决书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却惜墨如金不愿向公众阐明,那么就为谣言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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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6浏览8601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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