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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误服“断肠草”身亡 父母告赠药人索赔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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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9 13:47:00广西新闻网

  一个是同事赠的除青春痘的外用药,一个是给女儿熬制好的治肠炎的中药液,两种药碰巧被装进相同包装的矿泉水空瓶,又都存放在李包内。结果,父亲误将外用药给女儿服下,导致女儿抢救效死亡。父母将赠药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4月18日,记者从南宁中院了解到,此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赠药人被判定承担10%责任,向死者父母赔偿3万多元。

  两种药被装进同种瓶子

  张某与李某都是广西某学院的教师。2008年底,在一次跟同事聊天时,张某得知李某有一种药液,对于治疗面疮、青春痘很有效。后来,张某又将此事告诉了在北京工作的同学谢某。

  2009年春节前夕,谢某要回老家博白过年,便托张某向李某索要一些药液,并让张某帮忙捎回博白。当年1月25日上午,李某把药液装在一个娃哈哈纯净水瓶里,带到学校交给张某。当时,李某交待张某,此药虽然外用,但记得不要涂到嘴巴上。当日拿到药后,张某就携妻带女搭侄子的车一同回博白。

  恰巧从1月17日开始,张某的女儿因肠胃不适一直在服用中药,临出门时,他们将给女儿熬制好的中药液也装在了一个娃哈哈矿泉水瓶中,跟李某给的那瓶外用药看起来差不多。回到博白后,张某将李某给的药及女儿的中药一起放在房间内。下午3时许,到了女儿服药的时间,张某进房间取药,不料误将李某给他的那瓶药液当成女儿的中药,给女儿服下了。

  女儿误服外用药送命

  女儿服完药后称头晕,独自上楼歇息。大约过了40分钟,一家人准备开饭,见女儿还没下楼,就叫人上楼去看看。此时女儿躺在床上口吐白沫,已不省人事。张某这才想起,很可能是给女儿拿错药了。翻开行李一看,真正的中药液还在那里,而女儿服下的药液是李某给的治疗面疮的药液。

  张某一家立即将女儿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同时打电话向李某询问其所给药液的药名及成份。李某当时正在岳母家吃饭,没法看到药液包装,直到当晚8时吃完饭回到家中,上网查到药液“大药”的主要成分为胡蔓藤(俗称断肠草),含有钧碱等有毒生物碱。

  李某随即发短信,将药名及成分告诉了张某。卫生院得知患者中毒原因后,一边采取急救措施,一边联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好抢救准备。次日凌晨,张某女儿被转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胡蔓藤中毒。

  死者父母状告赠药人

  2009年2月1日,张某就女儿的死亡原因及责任问题与赠药人李某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张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他们一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虽然是应张某的要求给药,且未收取费用,但由于该药液的主要成分葫蔓藤含有剧毒,使用不当会给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李某在向他人提供此危险药液的同时,负有向使用人提示危险的义务。而李某给药时只说明不能涂嘴巴,并未明确告知张某药液的毒性和危险性,又未在包装瓶上作出“有毒”的警示标志,反而使用装用水的空瓶盛装,这为张某的女儿误服药提供了可能。因此,李某的给药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认为,李某得知张某女儿中毒后未在第一时间告知药液成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抢救的及时性;张某明知从李某处拿到的是外用药,但在李某已说明不能涂嘴巴后未高度重视,仍将两瓶外观类似的药水一起放置,这是造成其女儿误服药液的直接原因,并且他没有及时将服药后头晕的女儿送医院,也耽误了抢救时机;受害人本人从1月17日开始服用治疗胃肠病的中药,已熟知药液味道,但事发当天发现药味不同时没有询问,其本人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院综合三方行为的过错大小,确定张某、张某女儿及李某的民事责任按65%、5%和30%的比例分担,最后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夫妻共9.9万余元。

  终审判赠药人担一成责任

  李某不服,认为他的赠药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在提供药水给他人时,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告知义务,李某不可能预知药水离其控制后,会发生张某女儿误服药液的事件,所以李某给药水时告知张某“此药外用,不能涂到嘴巴”已尽合理的告知义务。

  但是,在张某打电话告诉李某其女儿误服外用药中毒正在抢救,并询问药水成分时,李某未予重视,没有及时告知药水主要成分为“大茶药”,而是在两个小时后才回家上网查询告知,一定程度贻误了受害人的抢救时机。而张某取得药水后监管不利,明知女儿正在服用中药,却将外用药与内服药未加区分混放,造成女儿误服外用药死亡,张某对女儿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确定由赠药人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夫妻共计3.3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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